小时候听收音机,时常放的歌曲就是董文华演唱的《十五的月亮》,当时年龄小还理解不了其中的意义,但歌词到现在还记得清清楚楚,“军功章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你孝敬父母任劳任怨,我献身祖国不惜流血汗”。
等自己当上了兵,到了适婚的年龄,对军人、军嫂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见到和经历了身边战友和自己家庭的不易,慢慢的也“军婚”“军嫂”有了更深的认识。可以说,军嫂甚至比军人更伟大,更重要。
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两人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由此在网络上搜索了一下,还挺恐怖,破坏军婚的事层出不穷,真是万万没有想到破坏军婚,违反法律的行为还如此之多,如此的嚣张。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恐怕知道此事的人不多吧?而且破坏他人的婚姻,本事就是不道德的行为。
最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其中一案的钱某还辩称自己与陈某仅是通奸并未同居,似乎如果公安检察机关拿不出证据还无法与其定罪,真是无耻到了极点。
第三者在社会上本来就被社会不能容忍,还公然去破坏正在服役的军人家庭,既是违背了社会道德和良知,又违反了法律,判处有期徒刑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
军婚受法律保护,这是由军人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破坏军婚不仅会对军人的家庭和婚姻关系造成伤害,也会影响军队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是每个军人坚守岗位和投入军事工作的基础。本来当兵就苦就累,情感上得不到慰藉,“后院起火”“被戴绿帽子”势必影响军人的情绪和士气,影响国防安危。
对这两起案件,一是觉得这个犯罪人罪有应得,自作则受,必须要杀一儆百。目前公开这两起案件应该也是这个意思。二是看了这个判决结果,觉得一点也不解气,虽说法律规定最高量刑是三年,一个两年六个月,一个才一年,对这个结果不甚满意。三是立法上是否再加大惩处力度,这种犯罪成本太低了。一年或者两年之后,这两队破坏军婚的通奸者是否就可以“快乐”的生活了呢?可是对事件中的军人在没有丝毫过错的情况下,也要受一辈子的影响。
很多女孩在和军人恋爱时,只看重了军人的形象,很少考虑到一旦组成家庭后可能面临的种种困难,一旦遇到挫折,现役军人很少能为家庭做出很多,只能由自己去承担,加上军人的性格比较简单,聚少离多,久而久之就会出现各种矛盾,就是这样也不是通奸的理由。
而个别心怀不轨之人,觉得军人长期不在家,便可以乘虚而入,这种行为是恶劣的,可耻的。这不仅是破坏家庭,更是在破坏国防,重罚无可厚非!
《十五的月亮》几乎没人唱了,歌颂军嫂也仅限于八一和春节前后的新闻,良好的社会风尚还得树立起来,不能让军人流血又流泪,在坚守国防的同时,还要担心“后院起火”,家庭不稳。
“只是通奸并未同居”这种无耻的言论希望永远不会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