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干部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遵循“下管一级”的原则,例如市委主要管理处级干部、省委主要管理厅级干部。但是,有部分正处级、副处级干部因为岗位特殊,列入省委管理,因此,省管干部中才有处级干部。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六类:
第一类,是县委书记。郡县治、天下安,县、县级市、市辖区是国家治理中的关键一环,县级党委书记承担了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等重要责任,是所有处级干部中的翘楚。
因此,从2009年开始,全国的县委书记就已全部纳入省委管理,由省委进行选拔、任免。
第二类,是县长。作为县级党政负责人的另一位,县长的职责虽然没有县委书记那么突出,但重要性也毋庸置疑,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是省委管理、选拔、任免,例如浙江、福建、甘肃等省份都是如此。
但是,广东等部分省份的县长仍是市管干部,由市委任免。
第三类,是省直副厅级机构的副职。省直副厅级机构包括两类:
一类是省委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副厅级机构,例如宁夏医保局是自治区政府管理的副厅级局。
另一类是省直机关管理的副厅级机构,例如省司法厅管理的省监狱管理局,省文旅厅管理的省文物局,省市场监管局管理的省药品监管局等等。
这些副厅级机构的正职是副厅级,副职自然就是正处级。但是,作为省直机构的负责人之一,也是由省委省政府进行任免。
第四类,是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基层法检两长都是副处级干部,原本应该是市委管理。
但是,近几年,司法体制改革之后,为了加强司法公正性,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权限全面上移。
目前,基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基本都是由“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干部任前公示由省委组织部对外发布,不是由市委组织部发布。
例如,之前四川、安徽等地的基层法检两长就是由省委组织部对外发布任前公示信息。
第五类,是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为了增强纪委监督的权威性,保障监督执纪有效落实,各级监委监委副职的任免权也逐渐上移。
例如,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已经纳入中组部管理,由中组部批准。
相应的,部分省份的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的任免权限也上移了,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提名、考察、任免。
第六类,是省直管县的正副职领导。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海南和重庆。
海南省除了管理4个地级市之外,还直接管理15个县级行政区划,这些县级市、县、自治县本身还是正处级框架,但正、副职都由省委直接任免。
重庆的26个市辖区是正厅级框架,但8个县、4个自治县一般是按照副厅级进行配备,副职一般是正处级干部,也是由市委直接任免。
省管干部;直属省委各委员会,直属政府厅级以下人员,地级市正厅副厅人员,副厅级的县区县级市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