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存在很多相似之处,都是充分发挥了法院在进行事后监督以及平衡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主题之间利益的作用,所以两个程序之间存在着可衔接性。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依托法律规定及举证分配,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的问题探究进行了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强制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的两类情况
1、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终结强制清算。
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不转入破产程序:
(1)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并得到全体债权人确认的;
(2)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3)人民法院对债务清偿方案予以认可的。
2、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终结强制清算。
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二、清算组人员的衔接
清算组成员可能包括了被清算公司的股东、高管、管理人名册登记在案的清算机构等主体,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通常由登记在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担任。
在实践中,强制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法院重新指定新的机构担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第二种是原来的清算组成员转为破产管理人。如果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已经是法院指定的机构,而该机构同时具备破产管理人资质,法院通常会让该机构继续作为破产管理人继续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
三、程序转化后已经完成的清算事务的效力与承继
根据《强清纪要》,转入破产程序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在实践中,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在不违背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当承认其效力。例如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所调查到的公司的工商内档、银行交易明细、资产调查情况等,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都认可其效力,并可以继续沿用。
综上所述,在强制清算转换到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虽然有《强清纪要》作为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清算组成员在两种程序中的思维转换也非常重要,因程序的转变和衔接导致时间的延长,在兼顾多方利益的同时,效率也是清算组成员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