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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23年5月21日,王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从甲公司处购买进口燕窝6盒,金额为28158元。燕窝到货后,王某现场拆箱查看,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王某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甲公司诉至荣成法院,要求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
案例2: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内容关于某商家在网上售卖的“澳洲 bio island护眼片越橘精华蓝莓素叶黄素”无中文标识,市监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立案调查。被举报人仇某辩称,本案商品从澳洲购买,销售次数仅1次,货品仅1件,涉及金额229元,系其姐姐无意将自己使用的无中文标签的货品寄给了举报人,并非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商品进货渠道正规,事后主动要求举报人退货退款,已尽责纠正,对于滨湖区市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案情分析
此两案本质上是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因《食品安全法》上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专门要求,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案例1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是标识为国外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为进口食品,甲公司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所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进行审查,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检验合格、包装符合规定及有合法来源的食品。
甲公司未能证明案涉商品具备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王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王某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并退货退款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依法判决解除案涉合同,王某应当退还所购商品,甲公司应退还货款。
案例2中,本案中,仇某销售的食品系从澳洲购买,没有中文标签,因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低,滨湖区市监局给予从轻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仇某明知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且故意销售,其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总结
在销售进口食品时,经营者要了解食品的基本信息,如生产商、检验检疫证明、入关信息、商品属性等,尽责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如不清楚食品性质、详情等信息,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食品的合理来源,同时在销售时没有标注中文标签或说明书等,则销售的食品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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