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郴州鼎峰建设被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中国基建报 2024-01-17 22:34:57

1月17日,本报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由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资质,郴州鼎峰建设有限公司近日被警告,同时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103号显示——

当事人:郴州鼎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林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唐洞街道阳安路福利院旁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MA4L37RF3H

你单位涉嫌在2023年5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5月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许伟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许伟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许伟使用盛美嘉苑7#楼项目和永瑞明珠花园住宅小区B地块项目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业绩核查情况的回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许伟的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认可技术负责人许伟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认许伟使用的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9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予许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图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据天眼查显示,郴州鼎峰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5日,注册地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唐洞街道阳安路福利院旁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081MA4L37RF3H,法定代表人为周林。(文|中国基建报 张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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