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登记审批表》,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吗?|公司法研

李慧律师 2024-07-21 23:54:18

现在有些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不签订劳动合同,仅是让其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登记表上约定了工资等信息并且双方会进行签字盖章,公司认为该登记表就代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员工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院会支持其主张吗?

经典案例

2021年7月11日,甲入职A公司。甲在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填写了《员工入职信息登记审批表》一份,该审批表填写了甲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的信息,在录用审批意见一栏,填写了甲的实习期工资2800元,试用期限三个月,正式入职时间2021年7月11日。甲及A公司在该审批表上进行了签字、盖章。

2022年6月30日甲离职,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甲的请求。

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认为《员工入职信息登记审批表》是一份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文件,双方当事人都在该审批表上签字及盖章予以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不应向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虽然该表有双方的签字及盖章,但该表中并未载明公司是否予以录用的意思。另外,从该入职信息登记审批表的内容看,该审批表仅载明了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均未进行约定,故不能认定为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文件。A公司应向甲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风险提示

判断入职登记表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主要在于该表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包含有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条款,只有包含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才能说明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若不具备,则无法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防范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登记表效力存在争议

对于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这些载明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纪律内容的文件,具备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公司与员工一直按文件内容履行的,有些法院会判定这些文件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性质,公司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但是,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各法院的审判并不统一,有些法院则判决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所以,为了避免出现上述劳动争议,公司还是应该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公司应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从正式用工之日起,就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在员工正式入职前签,也可以在入职后签,但最迟不能超过员工入职之日起1个月。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员工在合同上签字后公司应及时盖章

有些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合同拿给员工签完字后,公司自己未及时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员工向公司索要劳动合同时,公司未检查合同是否盖章,直接将未盖章的劳动合同给到员工,员工看到合同上未加盖公司的公章,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去仲裁公司索要二倍工资差额,虽然这种情况仲裁委不会支持员工的请求,但是也会给公司造成诉累。所以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劳动法研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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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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