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本条是关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确立、坚持和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报告中强调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正是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这条是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写进《物权法》,将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整部《物权法》始终并具有指导意义。
《民法典》本条对上述规定也予以坚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发展、完善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其表述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因应这种变化,本条第一款的内容进行适时修改。
二、制定本条规范的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物权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民法典》物权编全面准确地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从未经历过的、前所未有的大社会实践。
根据本条,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容涵盖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制度及物权规范,从根本上讲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其内容寓于基本经济制度之中。
因此,本条旨在重申、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性地位,将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指导我国物权制度的运行与实践,有利于正确处理各方的物权关系,在物权角度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顺畅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物权法》实施以来,为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要素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与制度基础。
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内容本条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是固有法,民法典物权编要反映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我国经济制度最大特色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法中则反映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三分天下”的局面。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款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此为指导思想,贯穿整个物权编的始终。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探索、丰富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第三款规定,要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既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还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主要目标就是促进公平竞争,与下一条即《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确定的“平等保护”整合在一起,解决不同市场主体创设财产的平等地位和财产免受侵犯平等保护的问题,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并不得被侵犯,形成完整体系制度,充分体现法治精神。
本条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中也有体现。从根本上讲,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涉及国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理应交由《宪法》规定,故而,本条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再次强调和重申,具有宣示意义。
关于“两个毫不动摇”,即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整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我们党对“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再次重申。承认并保障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充分体现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为市场经济的紫荣和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动力与源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共同发展权利,遵循相同市场经济规则,承担相同的风险和责任。
如果对不同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法律地位和相同发展权利,权利救济不能一视同仁,因主体所有制不同而承担不同责任,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为保证平等地位原则的落实,物权编建立多项配套制度,如《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可见,民事主体取得市场主体地位并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的依据就是出资而非所有制类型。
在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突出反映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的双层经营体制和第三百三十一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等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平等法律地位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权利就是其承付出劳动所得。
要说明的是,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并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相同的。依据我国《宪法》,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人等方面,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与合同法编等其他法律制度相比,物权法更具有本土性、固有性,这是因为物权法与所有权制度联系紧密,而我国的所有制具有中国特色,物权法反映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如果照搬国外的物权制度,就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使物权法严重脱离中国国情。
可以说本条充分体现出了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