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与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
这样约定合法。
(一)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民法典》1259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理解: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即: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内)。超过一个月即一个月以上,那么,不超过一个月,即在一个月(内)。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即:1年(含)以上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二个月(内):也就是说1年与2年的劳动合同,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是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即:3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在6个月(含)内都可以。
(三)建议:实际上,没有必要搞得这么麻烦。个人认为,可以简单规定为:1年1个月,2年2个月,3年6个月。
二、员工试用期月工资6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8000元。
不合法。
1、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分析:员工的工资应在6400元(含)以上。
三、员工第一天工作结束,公司人事部门就通知他次日不用再来了,他被解雇了。
公司解雇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辞职可以无理由,但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则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1、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析:以上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辞退条款。
就是说,劳动者具有上述过错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均可以即时辞退,无需提前告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公司人事让员工到会计那里领取1天的工资200元。
员工上班一天,公司仅支付其200 元工资,不符合规定。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给员工一天的工资应为294.25元(6400元/21.75天,虽约定试用期工资6000元,但员工的工资应在6400元(含)以上)。所以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五、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没有给出解雇的理由。
1、公司要尽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用人单位无论是采用即时辞退的方式还是采用其他辞退的方式,都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出辞退的理由。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公司如果采用的是即时辞退的方式,应当写明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而且还必须有证据证实。
六、如果员工就此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案件该如何审理?
如果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说明理由,而在打官司时才给出辞退理由是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某种情形,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也不会认可,仍会被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理由: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合法性时,仅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作为认定依据,即解除理由具有固定性,均以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为准,对用人单位之后新补充或增加的解雇理由是不予采纳的。
七、员工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除了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外。还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即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1、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月工资没有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可以超过十二年。
3、要求赔偿金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如果不想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6400元 (6400元/月X半个月X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