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林奎
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面临着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低和农民增收难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这是新时代我国现代农业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以农户为基础,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基本经营主体,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发展,形成的具有专业化和规模化特征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和经营模式的集合。分析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原则,总结我国不同类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并展望未来各类经营模式的创新发展,对推进我国各地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原则(一)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必须要遵循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市场导向。现代农业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农产品市场的供求情况并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农业自然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确定适宜发展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在培育现代农业主导产业和建设大规模农产品基地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在资源趋同的地区形成雷同的产业和产品,必须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形成地方特色。二是政府引导。要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建设,加强我国各地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建立行业(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同时,全面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有效拓展绿色优质农产品的增值增效空间。
(二)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营效益的重要途径。如果一个地区的二、三产业越发达,就越能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利于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2023年6月,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县(市、区)以连片流转、适度规模、集约经营为导向,引导承包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我国各地区应根据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发展程度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和扶持政策。
(三)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原则现代农业系统就是由产前、产中和产后三个子系统构成的全产业链结构系统,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必须要实现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和经营。1.产前,包括农资购买、市场调查和技术培训等环节,重点是地方政府应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农业经营主体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2.产中,包括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生产过程,重点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就是要改变过去的粗放型、兼业化的生产管理形式,向良种化、专业化、机械化和智能化融为一体的标准化生产方式发展。3.产后,包括农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等环节,重点是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工程建设,实施农产品的品牌营销战略,树立我国各地区优质农产品的品牌形象。
(四)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原则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面临着两大问题:1.农民收入低,农业增效难;2.农业面临着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压力。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一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二是促进农业经营增效。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根据我国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今后,我国现代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类型:1.“公司+基地”经营模式;2.“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3.“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营模式。通过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不断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全产业链开发,促进互助服务、合作共赢、产业增值和农民增收,有效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二、我国“公司+基地”经营模式(一)主要特征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推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这种由农业企业带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过去的实践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由于公司和农户之间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现实中,最难处理的就是公司与农户的利益矛盾,双方都可能因为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超出预期而发生违约,且公司违约甚于农户。因此,“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已经存在停滞不前的现象,在我国各地的实际生产中采用的越来越少了。近年来,农业企业通过流转农户承包地自建生产基地的“公司+基地”经营模式得到不断发展。这类模式改变了农户长期以来靠天吃饭的生产方式,使原来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有利于实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并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公司+基地”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一是公司租地经营。农业企业通过租地开展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户在此类经营模式中不再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农户在获取土地租金收入的同时,还可以获得在基地务农的劳务收入。二是以企业为主体。把原来农户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和经营,合理确定基地的农产品结构和生产规模,更有效地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联系起来,打造主导产业并形成企业的特色产品,彻底改变了过去“小农户”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三是企业管理要求高。农业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降低农业企业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就必须提高农业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这对农业企业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管理机制创新,保障企业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才能打造优质农产品的品牌特色。
(二)模式创新近年来,“公司+基地”经营模式又被一些人误认为是合作经济形式。其实,这种经营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农业企业行为。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就业问题突出,肯定不能通过“消灭”大量农户去实现农业现代化,这就是“公司+基地”经营模式存在的局限性。“公司+基地”作为我国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在我国一些地区会继续存在和发展壮大,我们应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司+基地”经营模式,不断创新其运行机制。
一是农业企业要改变过去流转农户承包地付租金的形式,将农民的土地折算成股份入股公司,即土地入股。通过公司年终分红,让农民分享到产业增值的收益。农户除了分红收入外,根据企业的务工需求,有意向的农民还可以到企业打工,这部分农民还能有一份务工收入。同时,农业企业要依靠自身的资本、科技、加工和营销等优势,使农业有更长的产业链,使农产品有更大的增值,并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还要借鉴现代工商企业在生产与营销等方面的管理方式,建立农业企业品牌形象,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二是政府部门要重点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畜禽和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农业企业发展“公司+基地”经营模式。同时,在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至二、三产业就业形势较好的地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或土地入股,积极发展“公司+基地”经营模式。今后,在总结我国各地“小田并大田”等经验基础上,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项目等实施工作,开展农户承包经营权有偿收回的试点示范,经法定程序给农户一次性补偿金,逐步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
三、我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一)主要特征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既坚持了“以农民为主体”,可以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业生产提出的新要求,又可解决传统“小农户”生产方式下土地规模小、生产效率低等问题。但是,在实际生产中发现,有些家庭农场面对复杂的农产品市场,由于自身经营能力有限,加上信息不畅,农产品销售困难,造成农业生产活动的不稳定。如上海市松江区自2007年率先探索发展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并在发展家庭农场生产的基础上,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提高了家庭农场的生产效益。实践证明,这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是我国今后应优先发展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适度规模。家庭农场不是规模愈大愈好,要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实现最佳规模效益。种植业、养殖业应有不同的适度规模,而种植业内部(园艺作物或粮食作物等)、养殖业内部(养鸡、养猪或养奶牛等)也应有不同的适度规模。二是培育职业农民。大批高素质的青年农民正在成为新一代的家庭农场主,这些家庭农场主就是我国未来的职业农民。职业农民是我国家庭农场的建设者,他们在生产管理中要不断创新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生产经营能力。三是统一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社担当着“服务”的角色。通过农民合作社提供的各类生产服务,实现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种植或养殖品种、统一生产管理,以及统一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农产品生产过程更加专业化和标准化。
(二)模式创新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为222.7万个。2019年8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近年来,我国各地开展了大量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的试点和示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这种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农民合作社单体规模偏小,应对市场的能力不强;农民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依旧存在,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经营主体之间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利益连接和共享机制,普通成员收益不够。因此,今后要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运作机制和支持政策。
一是家庭农场经营者除了要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还要求掌握财务、经营、人力资源等管理方面的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综合能力。家庭农场要采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建立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的品质标准,并通过注册自有商标,为家庭农场提供独特的标识,使其在市场上与众不同。
二是农民合作社要加强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改变过去公司化管理色彩较浓的现象,建立科学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农民合作社为家庭农场提供有效的产销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创建农民合作社成员(家庭农场)的共享品牌,树立全程可追溯的优质安全农产品的品牌形象。
三是政府部门要研究和探索“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引进吸收各类资本和愿意从事农业经营的人才,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组建和培育新型家庭农场。推动出台促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政策。
四、我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营模式(一)主要特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就是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定制分红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紧密、分工明确、利益共享的农业全产业链开发经营组织联盟。河北省2016年开始率先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试点期间每年安排1万亩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扶贫作用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单列1万亩用地指标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用地。2023年2月,河北省认定了河北双鸽圣蕴肉类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320家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2019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明确了以建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抓手,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2023年3月,浦东新区发布了关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订单收购奖励补贴”的支持政策。经过各地多年的实践,我国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一是主体之间分工明确。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农业龙头企业专心抓“市场”,负责农产品精深加工、仓储物流和市场营销;农民合作社专心抓“服务”,负责做好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专心抓“生产”,负责农产品生产管理。二是联合体成员独立经营。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其成员一般由一家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多个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组成。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等形式,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共同目标。三是全产业链增值增效。联合体通过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营销,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全产业链增值增效。通过提升农业产业的价值链,建立订单保底收购、二次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致富。
(二)模式创新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等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选择河北、内蒙古、安徽、河南、海南、宁夏、新疆等省(区)作为试点省份,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并表示未来将在用地、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营模式可以说是未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也是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实施载体。因此,今后要在我国各地进一步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营模式的试点和示范。
一是强化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头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应主动适应和引领农业产业链转型升级,研发精深加工产品,建设农产品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不断开拓市场。同时,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技术规范或企业标准,强化农产品供应链的质量把控,打造联合品牌,授权联合体成员共同使用。
二是促进联合体成员与农户的共同发展。联合体要积极探索各成员之间相互入股、组建新经营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实现紧密型合作。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入+股份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让农民以股东身份获得收益。还要支持下属成员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收代烘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三是发挥供销合作社在联合体建设中的作用。当前,我国各地应发挥县及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中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体现供销合作社的价值和责任担当,另一方面为供销合作社新一轮改革发展找准方向。利用“供销”的独特优势,供销合作社在联合体中重点抓“市场”,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乃至小农户提供经营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卖难”问题。
作者:曹林奎 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
来源:《上海农村经济》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