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顾
2002年1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天台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已造成对邱红名誉权的损害,天台县公安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为邱红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并赔偿邱红的精神损失。
1996年11月9日上午,浙江省天台县城关镇洋头洪村发生了一场邻里纠纷。这一纠纷的双方主角都是未成年人,一个是村民邱某16岁的女儿邱红,一个是其邻居14岁的儿子邱刚。当时,邱某在宁波做生意,常年在外,他的爱人王素便在家里做豆腐卖。做豆腐的废水几乎每天都要往外排,就是因为排水问题,两家孩子在这天上午发生了争执。
争执发生后,邱刚的父亲闻声从家里走出来。据邱红叙述:“当时他手拿一把锄头赶到现场,一面追一面用锄头打我,第一下我躲了过去,第二下我头一偏,锄头打在我的肩膀上,当时我就痛得哭了起来。这时,我妈妈赶来,把他的锄头夺了过来······当时在场的人都能作证。”
两天后,邱刚来到天台县人民医院,自诉被人打伤,上腹疼痛,有尿血、呕吐、头晕现象产生。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肾损伤。邱刚住院治疗的同时,其父母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月15日,公安部门受理了此案。
11月18日,当地公安部门传讯邱红,要她承认打了邱刚,她据实申辩,不承认打了邱刚。因是刑事案件,公安部门遂对邱红实施留置盘问,邱红被关进了城关镇派出所的一间临时羁押室里。邱红说:“这里水泥地很冷,母亲哭着送来了行李,但也没有用上……”
一场意想不到的灾难等待着邱红。
按照羁押室有关人员的要求,邱红脚上穿的鞋被脱掉,腰带也被解了下来。当她走进设在二楼的羁押室时,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一间屋子里,竟挤着20多个各异的男人!
这些男性犯罪嫌疑人有的站立着,有的端坐着,有的蹲着,有的躺着——但是,他们都用一种异样的目光紧盯着邱红这位刚刚被关进来的少女。后来邱红说:“面对这些人,我害怕极了。”
她生生地躲在一角,不敢抬头面对这些男人,她首先是感到屋子里死一般的寂静。不一会儿,她听到了男人们粗重的喘息声,这声音,传递出他们对这位少女突然出现在这里的惊讶、好奇以及说不清的猜测,这些都让邱红毛骨惊然。不知是谁说了句:“哈,来了个母的!”男人们放肆的笑声便一哄而起……
这是邱红从来没听到过的笑声,她吓得发抖,脸也红得像冒了火一般。后来她说:“我当时恨不得将墙壁撞个洞,快快地跑出去。我太想妈妈了,这里没有妈妈的保护,我不知道这些男人会怎么样对待我。我吓哭了。”
第一天晚上,一个30多岁的人问她:“你在这儿要呆多长时间?”
邱红说:“我是留置的,就一天。”
这样的回答使她这一夜安然无事。
第二天,她仍然说“马上就会出去”,结果还是没有什么事。
邱红说,这期间,有关办案人员多次要她承认打人的事,但她一直说“我没有打人”。11月20日,公安机关将留置盘问改为监视居住,邱红仍然被关在临时羁押室。
见邱红没走,这天晚上,羁押室里的“老大”开始向邱红要钱。邱红说:“我现在没有,得等我妈给我送来。”
另外一个人又问邱红有没有男朋友,她说没有,那个人就动手打了她几下。邱红吓得蜷缩在墙角,大气都不敢出。后来,“老大”要她一只脚着地站在水泥地上表演节目,威胁她如果不表演就对她不客气,邱红只好含泪按他们的要求表演节目。
过了几天,邱红与男性同囚一室的噩梦终于结束。
从羁押室出来,邱红直接被送进了县法制学校接受强制教育。
在法制学校,邱红不能随便外出,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她的母亲曾多次找到有关部门要求放女儿回家,但无济于事,女儿仍然在那里“受教育”。
为何让她去该学校学习?
当时有记者去采访时,当地公安机关的回答是:由于邱红一直不承认自己打人,因此,他们把她送到法制学校学习,以此提高她的法律认识,这是一种正常的办案程序,法制学校的开办也主要是针对如邱红这类拒不承认错误的人。
直到1997年3月14日,邱红终于得以回家。她在法制学校共“学习”了117天。
回家后,邱红整天闷闷不乐,她的母亲和她再次找有关部门讨说法,但对方的回答总让他们失望。令邱红感到万分痛苦的是,邻居孩子看见她就喊:“牢监坏,牢监坏!”
一天中午,这个16岁的少女再也承受不了各种屈辱和精神上的压力,她心一横,从自家的二楼上跳了下去……
邱红跳楼自杀,响声惊动了房后的邻居,他们赶紧叫来她的母亲,昏迷中的她被救起。由于楼层不高,她的腰只被摔成轻伤。母亲抱着她的头哭着说:“孩子,要想得开呀,咱们要好好活着,不能这样不明不白地死了,一定要讨个说法。”伏在妈妈怀里,邱红放声大哭。.
哭泣过后,母女俩擦干泪水,决定再次上访。但几经努力,仍然没有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邱红母女俩便想通过法律手段讨说法。她们开始在县城里为自己找律师,但是人家一听说此事,便婉言谢绝。后来几次碰壁之后,她们便坐车去了杭州,几经奔波,她们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台县公安局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并要求其赔礼道歉。
1997年11月4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上,原告邱红一方引用了我国《看守所条例》、《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申诉,这些“条例”、“办法”规定称:“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应分别羁押”、“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留”。
庭审中,县公安局承认“男女同囚”事实,但指出“事出有因”:“原告邱红与邻居之子邱刚因排水问题发生纠纷,用脚踢邱刚造成对方肾挫伤住院,故本局对其实施留置盘问及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这是正当的刑事侦查行为。在侦查的过程中,因当时的羁押室正在修建,故将原告与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关押在临时羁押室内,但该室内一切活动都在看守人员视线范围内,他人不可能发生对原告人身的侵权行为。原告在法制学校学习,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引人注目的案子,一直拖了近2年的时间,直到1999年6月,天台县人民法院才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公安局)以原告(邱红)涉嫌伤害罪立案侦查,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原告可依法提起刑事赔偿请求……驳回原告邱红的诉讼请求。”
邱红母女俩奔波了2年多,却最终得到败诉的结果,领回判决书后,她们在这里痛哭了一场。几天后,邱红没有与家人打招呼,一个人离家出走,不知去向……
1999年9月,邱红的母亲王素代表女儿对县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县公安局对其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
这年11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上诉案进行了审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台县公安局对邱红进行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侦查的强制行为,属于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应提起刑事赔偿,因此“维持原判,驳回邱红的诉讼请求”。
至此,“男女同牢”一案以邱红败诉而告终。
但是,这一案件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法学界等各方人士对此发表了各种看法。众多媒体也对此案给予了关注。邱红说:“人们给我精神上的鼓励,让我感到十分欣慰。”
社会的关注,给了邱红及家人极大的鼓励。在这种情况下,邱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
为了将这场官司打到底,邱红全家下了决心,他们离开天台家乡,在杭州市区租了一间小房,一边做豆腐卖,一边忙着申诉。尽管生意不好,但是身在省城,打官司方便了许多。
2001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邱红的申诉下发了“行政裁定书”:“经复查认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行政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本案依法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
这个时候,邱红一家在杭州经营的豆腐店已越来越难以为继,他们将豆腐店关闭,在附近租了一个小吃部经营。虽然背井离乡的一家人吃尽了苦头,但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张“行政裁定书”却给了他们极大的振奋。他们相信,法律终究会是公正的。
2001年12月2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邱红关于“男女同牢”的申诉案进行了公正审理。
原告邱红一方认为:天台县公安局将邱红与20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关押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天台县公安局将未成年的邱红与男性关在一起,侵犯了邱红的名誉权和妇女人格尊严权……
2002年1月14日,邱红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判决书:“天台县公安局对未满16周岁的邱红采取留置盘问2天的行政强制措施,且在此间将身为女性的邱红与其他男性关押一室,显属违法……天台县公安局违法对邱红实施留置时,将其与男性共同关押,已造成对邱红名誉权的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之规定,天台县公安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为邱红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撤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行政判决和天台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该判决书同时确认,天台县公安局对邱红留置盘问和将其送天台县法制教育学校学习,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最后,法院判决天台县公安局赔偿邱红精神损失共计11309.75元。
“男女同牢”案终于落下了雌幕。而此时,邱红已经21岁了,距离事发已经5年。2002年2月28日记者采访时,邱红对记者说:“这场官司虽然打了5年,但我很高兴,我要感谢法律,法律是公正的。”
这是一起让所有读者都会愤怒的案子。我们应该从三个方面来思考和总结经验教训:
一是男女同牢的行为违法,这是一个起码的常识。而就在这个常识性问题上,我们的民警犯了错误。二是抛开法律,把一个少女同几十个男性犯罪嫌疑人关在一起过夜,不论从中国传统的伦理还是道德观来讲,都是件受到指责的事。三是这样明显的错事,少女竟然用5年的时间讨说法,让人不能理解。
因此,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一定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顾大局,识大体,才能把事情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