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民初,随着民间力量的壮大,民间力量参与防洪治水建设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这一时期,官方很少对基层的防洪治水建设进行整体的筹划和实施。民间力量为保护自身利益,开始投入到防洪治水建设中,为保证防洪治水建设工程能够顺利实施,民间成立了诸如工程办事处、堤工办事处、坝工委员会、筑堤事务所、葺河事务所等防洪治水自治组织。
清末,民间防洪治水大都是自发进行,成立民间自治组织的趋势不是很明显。到了民国初期,规模较大的工程,一般都由民间成立自治组织以资进行。民国14年,通辽县为补修河坝决口,经当地绅商及各区长商议,成立了工程办事处并制定了《通辽县筑堤办法》7条,对办事处职位设置、资金筹集方式、抽工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
资金筹集方式规定为由商民共同分担,具体的抽工办法则是由被灾各地按地抽工,因各村人民距坝远近不同,规定距坝较近的所有食宿费均令自筹,距坝较远由商会公款项下,每人每日拨给小洋三角五分以补食宿只用。对于各叚内堤坝应如何修补,则必须总经理征求各叚经理意见之后,并呈明县署批准之后才能动工。
同年,辽源县遭遇了辽河水患,六月中旬,辽水盛涨,漫堤决防,辽源县街以节节防堵仅获保全,沿河田地数十里间一片汪洋,分成支流六、七处横贯铁路而西注民田,被灾者十之八、九不下。
面对这样的情形,当地绅商筹议将全县堤坝一律修筑,为了能系统而有效率修筑防水堤坝,专门设立了堤工办事处。该办事处的组织成员包括当地的官绅,农商各界及路局工程叚长、工程师、区村长等人员,且都为义务职,不发给薪水和车马费。
在堤工办事处内设立了干事、监工、会计三个部门,干事计划堤工一切施行事项,并轮流赴堤线视察;监工督饬修堤工役之进行;会计掌管堤工经费之收支。在辽河干流和大辽河水系上,土地开垦规模大程度高,城镇和人口密集,民众要求防护河流两岸耕地,和城镇的需求也更为强烈,因此成立了更多的自治组织,来进行防洪治水建设。
辽中县于1926年,成立了坝工局,并在各河段设立坝工会,且拟定了《辽中县沿河分段摊工修坝暂行办法十六条》,设置了坝工经理、监工、量杆、催工和管账的职位,规定各项人位均须于修坝期内设置,暇时一律撤销以免虚縻。对于各坝会起工立伙用款,主要是通过各经理及各屯殷实粮户进行分担。各坝会按地发摊,统由各村承办偿还佃款。
对于故意不修工拖延者,各坝会还将呈报各坝工局进行判罚,对于能够认真办事,节俭一切费者,各会报由坝工局转请奖励。还规定各坝会应由在会各屯,殷实粮户公举数人轮流值班,遇到有水患的时候必须竭力督工修坝,同时要求各修坝、监工人等须互相补助,不得玩懈以误坝工。
铁岭县于1930年成立了筑堤事务所,目的是为了疏浚辽河,预防水患。同样也拟定了对于借款、借款担保及偿还、堤坝维护等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
台安县地势低洼,并且有辽、柳等河纵横其间,各河河道常年没有疏浚,河身也随着泥沙的淤积日益抬高,每当夏秋雨季的时候,时常会遭到洪水泛滥的危害,全县仅靠几道蜿蜒旧坝抵挡洪水,然而这些旧坝也大都薄脱,若遇到大水泛滥,则难以救援。
面对这样触目惊心的景象,能够一劳永逸的方法就是尽快挑挖淤泥、疏浚河道同时补筑堤坝,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30年,由县长牵头召集各界代表,经开会讨论,最后决定组织坝工委员会,专司补筑大坝之事,共策进行庶几河患,可免人民无灾。
并且拟定了《台安县坝工委员会简章》,此简章共计12条款,对坝工委员会的组织目的,宗旨、组织机构、成员职务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整个坝工委员会有总会和分会组成,总会设于县城,分会设在每个区。
任职人员有正,副会长、文牍和监坝委员,其中正会长由县长担任,其余人员由各机关公推,在分会中,还设置了修坝委员数人,由所属各村村长担任,所有任职人员均为义务职,仅对外出查验河工的人员的食宿、川资予以补贴。简章的第十一条还规定,凡被同一水患之村民,对于该水患应修之坝堤,均有按地出工之义务。
海城县县境内六、七、八等区,地滨辽河。1930年,由该县县长孙文敷呈请,为修筑顺河大坝,需要按区成立坝务公会,来统筹相关事宜。坝务公会设正,副会长、会计、董事、监察员等职位,且坝务公会职员均有全区各村公民推举,均为义务职,不支薪金。
修坝的一切事务由正会长总理;会计员专司出入款项;监察员负责在修坝时进行监视,以免偷工减料,还有在巡视大坝。对于修坝所有工程和兴修方法,都是由坝务公会召集全体职员,以及各村长开会共同讨论,并且必须有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同时还规定每年定期召开常务会,讨论坝务进行事宜,遇到有必要时还要召开临时会议。
坝务公会通过讨论,还对于顺河大坝的尺度做了规定,以免参差不齐,并建议与邻县接修,关于修坝方式,坝务公会规定修筑堤坝,应按存抽派民工,逐段共同兴修,抽工方法按照各村地亩数目妥为支配。
对于任职人员也有奖惩,坝务公会职员如能将坝堤修筑坚固,不致发生水患,得由政府给予奖励以示鼓励,如有营私舞弊及侵款情事,应由县政府查明事实并呈报。
清末民间防洪建设的大都是自发的,到了民国初,民间比以往更加重视防洪建设,对于规模比较大的建设,都会成立相应的自治组织以资进行,这些组织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弥补了政府对于基层建设有效管理的缺失,使整个防洪治水建设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便于在建设过程中,以及对于堤坝的防护进行专门而有效的组织、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