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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百度副总裁璩静的相关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据悉,其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小视频中,发表了如“员工闹分手提离职我秒批”“我为什么要考虑员工的家庭,我又不是她的婆婆”等言论,这些言论被众多网友指责为“过于冷漠”,进而引发了舆情,且外界对于视频内容的讨论更是上升至百度的价值观层面。
2024年5月7日,璩静相关话题迅速登上多个平台的热搜榜,而百度港股也受到影响,以 108.3 港元收盘,下跌 2.17%,市值蒸发超 60 亿港币。
面对这一情况,璩静于5月9日凌晨在朋友圈发文称,因个人短视频引起风波,向广大网友诚恳道歉。她明确表示,在发布短视频之前,没有事先征求公司意见,不符合相关流程,也不代表公司立场,并特此澄清和道歉。她也承认视频中诸多不妥不适之处使外部对公司价值观和企业文化产生了误解,造成了严重伤害,为此再次诚恳道歉。
针对此事件,我们提出以下三个问题进行探讨。其一,个人行为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其二,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其三,如何看待员工的言论自由与公司利益保护边界的问题?
一、个人行为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在探讨个人行为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时,首先需从宏观角度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条规定涉及此类问题,包括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范(如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如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以及对过错责任原则的阐述(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此外,《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01号建议的答复》提到了监管机构对企业规范行为的重视,体现了监管层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股东权益的态度。
在具体案例讨论方面,如【程媛媛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对于个人通过网络发布不当言论造成的侵权行为,被告单位有责任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需对受到侵害方进行经济补偿。相似地,【福建光电有限公司与陈晓慧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件也凸显了互联网时代,个人行为通过网络平台对公司声誉造成了显著影响,法院支持了恢复公司名誉的请求。
在实践中,存在诸如员工违反道德规范等案例,公司根据规章制度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互动作用,是企业维护正常秩序、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从百度公司角度,璩静作为公司高管,未征得公司同意而发布含有争议内容的视频,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璩静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此外,璩静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与公司之间的职业行为规范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璩静有可能需要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璩静个人而言,根据其后续的道歉声明,表现出了对行为后果的认识,并试图减轻对公司名誉造成的伤害。根据实践中的处理原则,璩静的悔改行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责任的判断,但这不免除其基于先前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整体而言,个人行为对公司声誉造成的损害,法律责任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劳动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在解析此类问题时,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等多个维度。
二、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在分析璩静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时,我们首先需要从法律规定的宏观层面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提到的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强调了过错与责任之间的联系。进一步联系到璩静的情形,如果璩静的行为构成了对百度公司的名誉权、商誉权的侵害,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璩静可能需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网络平台上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均有规定,处理网络侵权行为并赋予了权利人一定的权利来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内容等。此外,《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分别对隐私权和肖像权给予保护,这意味着,如果璩静的行为侵犯到了这方面的权利,可能会构成侵权。
从公司规章制度及职业行为规范的角度,实践中存在公司因员工违反规定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例如,"实践中..."提及的情况,员工违反了公司的道德规范,对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
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论述:1.从百度公司的角度看,璩静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发表视频,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公司的商誉和股价造成了损害。
公司可能基于《民法典》相应条款,要求璩静承担侵权责任,即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同时,公司也有可能基于内部规章制度,采取纪律处分,甚至是与璩静解除劳动合同。
2.从璩静的角度看,璩静在发表视频后意识到错误并进行了道歉,表示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立场,并为对公司价值观和企业文化造成的误解和伤害向外界道歉。
璩静可能会主张其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试图减轻对公司造成的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如果该行为构成了合作行为,璩静可能需要与其他相关方共同承担责任。
综上,分析璩静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时,我们不仅需要考虑其对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害,同时也需关注其个人行为对公司名誉和商誉的间接影响。虽然璩静后续有道歉和尝试补救的行为,但其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可能对其个人和公司都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如何看待员工的言论自由与公司利益保护边界的问题?卡多索曾说:“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但西塞罗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可见,自由的极限是法律的边界,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实践中有不少案例说明了公众人物或公司代表的在线行为和言论怎样可能构成对公司权益的侵犯,进而对公司造成影响。
对于璩静而言,虽然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人权利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法律保护,当员工的在线言论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时,员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百度公司而言,其关注点可能在于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避免因员工的不当言论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结合上述法规,公司可能依据员工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考虑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内部审查,甚至采取法律行动。
综上,界定员工言论自由与公司利益保护的边界,不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还需结合实践案例来具体判断个案的具体情形。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但员工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潜在损害。
璩静言论事件凸显了企业高管言行的重要性。作为公司的重要代表,其言论和行为往往会被视为公司的态度和价值观的体现,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广泛争议和负面影响。璩静的言论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到公众的感受和反应,也没有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进行谨慎权衡。
这也提醒企业在管理和监督高管行为方面要更加严格和完善。应当建立明确的规范和流程,确保高管在公共场合的言行符合公司的价值观和利益。此外,公司也需要加强危机公关和舆情应对能力,当出现此类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回应和处理,以减少对公司形象和股价的不利影响。同时,对于公众而言,也应该以更加理性和客观的态度看待此类事件,不要轻易跟风指责或评判,而是要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和背景后再做出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