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胡瑞近日,开封市杞县一家天然气公司向顶端新闻反映称,其近期收到一份由陕西省澄城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公司员工”翟某某在澄城县某村从事天然气安装时受伤为工伤。该公司表示,公司并不存在员工翟某某,且公司特许经营区域仅限于杞县,杞县外无任何项目。对此,陕西省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回应称,该案开庭前后,该委多次给该公司邮递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其参加仲裁开庭维护自身权利,“但他们不主张我们也没办法,按照法定程序,他们没有来开庭,我们依法缺席裁决。”开封一天然气公司跨省收到一工伤认定书收到上述工伤认定书的是杞县华兴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县华兴)。
本案工伤认定书该公司工作人员艾女士表示,他们公司感觉这份工伤认定书很奇葩。“一方面,公司从未聘请过名叫翟某某的人员,另一方面,杞县华兴是城镇天然气供气企业,属于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特许经营范围仅限于杞县政府授权的杞县城区和17个乡镇,除此区域外,无任何业务。”据了解,上述工伤认定书认定依据是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月24日曾作出的一份澄劳人仲案字(2023)第70号《裁决书》。《裁决书》显示,申请人翟某某于2023年10月14日到被申请人杞县华兴承包项目所在地澄城县韦庄镇工地务工。入职以来,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10月26日,申请人因工作原因,在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韦庄镇工作时,踝及脚受伤。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及时申报工伤,并推诿医疗护理相关费用,现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2023年10月1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裁决书根据《裁决书》,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称,该委受理此案后,通过EMS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向当事人双方分别邮递了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方均拒收、退回,且该委以短信形式联系被申请人公司郭某某并向其发送了法律文书,但一直未得到任何回应。该委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被申请人做法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委依法进行缺席裁决。依据某证人证言,该委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2023年10月1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杞县华兴对此表示,公司工作人员知道公司在陕西省没有任何业务,且公司经常收到一些广告之类的垃圾邮件,想着上述仲裁专递也是广告、诈骗之类的垃圾邮件,便拒收退回。澄城县某燃气公司与杞县华兴同字号同行业,杞县华兴怀疑被翟某某误关联关于杞县华兴否认与翟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翟某某的家属王女士并不认同,她告诉记者,与其丈夫存在劳动关系的就是杞县华兴。王女士表示,之前杞县华兴方面曾告诉她“他们内部出问题了”,翟女士推测,或许是该公司内部有人私下在澄城县当地承包丈夫务工所在项目,但该公司并不知情。杞县华兴方面称,城镇燃气企业只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从事供气业务,根本不可能从事建设安装工程业务,“我公司不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也不可能被人冒用身份去承包工程。”在这起工伤认定案中,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澄城县还存有一家与杞县华兴字号、行业相同的澄城县华兴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城县华兴)。杞县华兴怀疑,翟某某可能是联系不到澄城县华兴而误关联到其公司。王女士称,她最开始也找过澄城县华兴,“人家说他们没有在那里(其丈夫务工所在地澄城县韦庄镇业善村)承包(天然气安装)项目。”顶端新闻记者致电澄城县华兴了解韦庄镇业善村天然气安装项目是否为其公司所承包,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其负责公司抢修事宜,不清楚公司工程建设,并称也不知道公司工程部电话。顶端新闻记者在企查查上检索发现,2018年3月,澄城县曾审批通过一县内乡镇气化项目,建设单位为澄城县华兴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内容包括管道铺设,其中建设地点包括韦庄镇。澄城县仲裁委:多次给杞县华兴邮递应诉通知书等多种法律文书被退回针对该工伤认定案,5月14日,顶端新闻记者多次致电陕西省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了解该案具体情况的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我们肯定是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裁决的,目前裁决结果已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杞县华兴不认同,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
杞县华兴收到澄城县仲裁委仲裁相关专递但退回和上述《裁决书》表述内容一致,该工作人员称,该案开庭前后,该委多次给杞县华兴邮递应诉通知书等多种法律文书,通知他们参加仲裁开庭维护自身权利,“但他们看到了劳动仲裁专递都拒收,我们给了他们时间和权利来主张维护自身权利,他们不主张我们也没办法,按照法定程序,他们没有来开庭,我们就依法缺席裁决。”裁决依据除了上述某证人证言,仲裁委是否进行过调查,查证翟某某与杞县华兴存在劳动关系?该工作人员表示,“仲裁院不主动进行调查,谁主张谁举证。”律师:收到法律文书后,认为和自己无关就置之不理是不明智的选择针对此事,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坤表示,法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报名表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坤指出,目前仅凭裁决书尚不能判断仲裁庭对证人身份是否查清,“如果证人不是同公司员工,他的证言可信度就不高,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仲裁院多次向被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均被拒收、退回,开庭时也未到庭答辩,应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张坤表示,不论是被起诉还是被仲裁,都应该积极准备证据到庭应诉,这样既有利于查明案情案情,也有利于维护自身权利。收到法律文书后,认为和自己无关就置之不理是不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