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所罗门丨道德和道德理论

文字有思想 2024-10-10 03:36:39

在利他主义的各种可能性中,有一种比其他的更为突出,那就是道德。严格地讲,道德并不是为了他人的行为,虽然这是道德所特有的一部分。道德是出于原则的行为。由于道德原则是被我们公认为超乎我们自身利益之上的东西,所以没有必要推想道德本身是自私的。当然,人们要做有道德的人仍然有可能仅仅是出于自私的理由,例如出于对惩罚的恐惧,或是因为相信这将在天国给他们带来回报。而且我们都知道,有些人还用道德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但无论怎样,道德必须就其本身进行讨论,即使在它后面还隐藏着利己的或者自私的动机。

道德给了我们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规则。它为我们的欲望和行为设置了界限。它告诉我们什么是允许的,仆么是不允许的。它还给予了我们作决定的指导原则,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但这种高高在上的、如此没有人情味的“道德”到底是什么呢?我们先来看一则很好地刻画了道德规则的隐喻,尼采是这样描述它的:“一块美德的匾额悬挂在每个人的上方。”

这块“美德的匾额”就是道德。道德是由最基本的美德和行为规则构成的。在这种意义上,道德的原型就是那些刻在石头上、具有永恒的绝对支配权的古代法典。我们最熟悉的两块匾额据说是由上帝题写并赐予摩西的,它们被我们称为“十诫”。它们的确是诫命。它们是绝对的规则,告诉我们什么是我们必须做的,什么是必须不做的,无论我们是什么人,无论我们怎么想,无论这些诫命是否符合我们的利益。“不可杀人”意味着,即使你想这样做,即使你有权这样做,甚至你能够逃脱所有的惩罚,你还是绝对不能去杀人。

道德“自上而来”这一形象非常恰当。首先,经常有人说道德规律不仅存在于我们社会中,而且来自上帝;其次,我们是从父母那里学习这些道德规范的,父母的确监督着我们,并通过他们的呵斥、命令、榜样、威胁和姿态来向我们灌输这些东西;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道德本身超越于任何特定的个人,无论它是否属于社会规定的一部分。道德并不只是一种有助于我们得到所欲之物的工具,它关心的完全是对错。无论一个人有多大的权势,这些考虑不受任何个人的影响,就好像有其自己的生命一样。

道德独立于个人的欲望和野心这一特征导致很多人只用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能动者来刻画道德。这种绝对的、独立的能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上帝。

但不管你是否信仰上帝,我们显然还需要有某种更深层的东西来帮助我们界定道德。即使假定有一个上帝,我们仍然需要有一种途径来确定他的道德命令到底是什么。有人也许会说,上帝已经将这些命令告诉了各种不同的人,但事实是,不同的人好像对上帝赋予他们的道德持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些人会说,他清楚地规定了不准堕胎和杀婴。另一些人则主张上帝并没有将这些行为排除,而只是说它们就像其他形式的杀戮(例如“圣战”)一样,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是正当的。鉴于这些分歧,我们不能只是简单地诉诸上帝,而必须运用我们能够阐明和辩护的理由来为自己界定我们的道德。这里还有更深一层的问题,我们应当遵循上帝的规范仅仅是因为它们是上帝制定的吗?还是说,上帝正因其规范是善的才是善的?如果是后者,那么为了知道上帝是善的,我们将不得不断定什么是善的;如果是前者,那么我们将只好基于我们能否接受那些规范来决定我们是否信仰上帝。无论如何,我们都必须自己决定我们愿意接受什么样的道德规范。

类似的考虑同样适用于我们在决定应该做什么,不成该做什么时诉诸良心的做法。即使我们认为良心是上帝赋予的,同样的问题也会再次出现。为什么仅仅因为“良心告诉我们”,我们就应当遵从自己的良心?为什么仅仅因为我们知道良心发出的命令是好的,我们就应服从自己的良心?如果我们认为良心只是我们的父母和社会对我们进行道德说教的内在化,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另一维度:我们应当接受还是拒绝这些说教?由于我们的良心经常出现分歧,我们还必须决定一个人应当服从良心的哪条规则。良心并没有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它只是让我们记起我们已经接受的规则。

我们迄今所谈论的道德好像都是由规则和原则来界定的,但还有另外一种伦理和“道德”的概念,它首先强调的不是规则和原则,而是品质——也就是个人(或许还有整个一种文化)的伦理和品格。当然,拥有好的道德品质的一个方面就是遵守社会规则,但有几种品质的美德似乎根本不是由规则来规定的——例如勇敢和友善。用一条一般的规则来达到“勇敢”和“友善”的效果,这样得到的规则不仅是空洞的而且是不必要的,它似乎与这些美德本身的精神相抵触,因为这些美德最好是通过自发的行动,而不是通过深思熟虑和服从显示出来。在现代的道德哲学中,一个日益彰显的问题是,作为关心道德规则和原则的对立面,这些关于品质和美德的问题到底有多么明确和重要。

无论道德的基础是原则还是美德,它都试图直接回答我们应该怎样过自己的生活。我们想怎样生活?我们应当怎样生活?但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一直困扰着伦理学家和道德的问题——一个人为什么应该是道德的?显然,道德原则(如不可撒谎)有时会与我们自身的利益相抵触,那我们为什么还应该遵守它们?(同样,诸如勇敢这样的美德在特定情况下也许会将一个人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那么,我们为什么还应该具有美德?)当然,当道德规则和美德符合我们自身的利益时,这样的问题很容易回答:一个人之所以要道德地行动,是因为这样做(也许“从长远来看”)最符合他的利益。但对那些自我利益华而不实的情况又当如何呢(比如说,当一个人道德地行动就要牺牲他的生命或事业的时候)?

换句话说,什么是道德的正当理由?什么样的规则算是道德规则,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这些问题明确了道德哲学的工作。我们最为关切的当然是犹太-基督教的核心原则,如“不可杀人”、“不可偷窃”、“荣耀你的父母”等。

当然,我们在什么算是杀人(更确切地说,什么算是谋杀——也就是故意地、不正当地杀人)等问题上也许会存在争议,但我们存在争议的也许首先在于这些原则背后的理由。我们不应该杀人是因为不杀人符合我们的最大利益,还是因为道德或道德本身就是可取的,而不管它们是否符合我们的利益?有没有这种可能,即这条原则仅仅是我们这个社会所特有的东西,我们认为这条规则相当重要,但其他社会却不这么认为?

为了回答这些关于解释和正当性的问题,不同的道德理论被提了出来。首先,是什么使得某条原则成为道德戒命?是为了使我们更加幸福、更加健康吗?是为了保证社会更加秩序井然吗?还是说,是为了取悦上帝,以使我们的城市不致像所多玛和蛾摩拉那样被摧毁?例如,有些人认为道德是上帝强加给我们的一组原则,如果根据这一理论来解释不杀人的戒命,那么对这些原则的解释大概要靠进一步搜寻关于上帝意图的更多信息来完成,无论是在《圣经》中寻找,还是通过诉诸被授权解释这些观点的当代权威(教皇和教会)。另一方面,如果道德原则被看作促进人类幸福和大众福利的有效指导,那么禁止杀人的律令将不得不通过这样的证明来进行解释和辩护:与没有这样的律令相比,遵守这种的律令的确能使更多的人更加幸福,使更少的人遭遇不幸。因此,抽象的道德理论以及具体的道德活动和原则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往往觉得道德原则好像是无中生有的,但事实上,我们所有的道德原则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张巨大的理论和经验观察之网,这张网能够使我们解释和理解那些道德原则,若非如此,它们就只是一些空洞的命令,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它们进行解释(例如,“十诫”应当怎样来解释,这在希伯来人看来多少是清楚的,因为这是他们差不多已经沿袭了几个世纪的道德的重要原则)。

在过去大约两千五百年的时间里,学者、布道者以及各类哲学家一直都在提出各种道德理论,这些道德理论明显属于几种清晰却又相互重叠的范畴。根据我们的目的,我们可以将道德理论分成三组:义务论道德、后果论理论和美德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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