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一夜之间蒸发千亿市值!反垄断指南为何影响巨大?

忆文谈科技 2023-06-11 03:27:01

今年的双十一狂欢前一天,谁也没有想到,一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了,而这份意见稿的威力也是相当巨大,中午才发布,午后国内的各大互联网企业的股票就应声而跌。

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美团、百度等等,股票都跌去了10%以上,尤其是主打电商的阿里和京东,跌幅更加明显。

有意思的,这次的股票大跌并不是针对个别企业,而是对互联网企业集体的威慑。时间选在双十一购物节前一天,这个警告的含义可谓是十分的明显。

反垄断法规其实早已有之,但是针对新兴的互联网企业,却没有更为具体的条例,某种意义上,互联网的发展是缺乏监管,粗放式的野蛮生长。

互联网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多个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甚至很多企业在该领域已经形成实质性的市场支配地位,这对于互联网未来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况且互联网公司早已经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密不可分,如果没有切实可靠的监管,在资本的逐利下,很难想象这些企业的下限有多低。

比如之前的平台二选一、平台限定只能使用某款支付软件、所谓的千人千面杀熟行为等等,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可谓是应运而生,虽然略微延后了些,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冷眼旁观,互联网企业们的套路也是摸得十分清楚了,因而这份指南一出手就四座皆惊。

简单来说,这份指南主要的内容就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垄断行为,以及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具体来说就是有些行为以司空见惯的以后都不能做了,比如:电商平台不能强迫商家二选一;各大电商平台不能利用大数据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分析,给出不同的优惠活动;不能随便低价倾销,或者利用垄断地位制定不合理的高价,比如之前的网约车领域,先是低价倾销,导致有资本的公司才能玩下去,最后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后,补贴一去不复返,甚至隐形涨价。不能再随便并购企业了,以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收购、并购都需要监管部门审核通过才能施行。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规定,就不再多说。总之,这次对于互联网企业的限制是很多的,并且处罚也是十分严厉,也就是意见稿中提到的救济措施。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还可以要求其开放网络或平台的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技术、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等行为条件。

具体来说就是如果违反了垄断法规,那么就可以直接肢解企业,或者将垄断的技术直接开放,整个领域都能使用等等。

垄断一直都是资本集中过程中一个很难避免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发达的西方社会,针对垄断也是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就曾经肢解了电信企业AT&T,将其强制拆分,而且还是一分为八,至此美国电信行业才进入到一个竞争时代。

如果对垄断置之不理会如何,我觉得可以参考我们的邻居韩国。

在韩国,人的一生无法避免三样东西就包括:死亡、税收和三星”。韩国人甚至经常将“大韩民国”戏称为“三星共和国”,原因在于三星存在于韩国人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一个普通的首尔家庭,家里从冰箱到电视再到电脑,都有极大可能是三星制造。他们所住的公寓可能是三星地产开发的;他们生病时吃的药可能是三星生物研制的;他们给自己买的保险是三星生命保险的,他们穿的衣服可能来自三星纺织品子公司的品牌。当有亲友来首尔玩时,他们可能住在新罗酒店,在新罗免税店购物,而它们也都是三星旗下的公司。连他们用来买一切商品的信用卡也可能是三星发行的。

因此导致的后果就是,韩国的内卷十分严重,年轻人想要过上好的生活,就必须努力进入三星、现代等占据垄断地位的头部企业,并且即便遭遇到压迫也不敢离职,因为行业内其他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是依附着这些企业生存。对于国家而言,韩国再也没有土壤去诞生新的独角兽企业,所有的养分都被寡头们拿走。

当然拥有规模优势的寡头企业在面对全球领域中的竞争时要更加从容,这也是为什么美国虽然对微软、谷歌等发起了反垄断调查,但是最终还是没有通过的原因之一,显然在中美的互联网竞争中,对于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头部企业的限制也必须要有合理的限度,既能让其充分地与国外企业竞争,又不至于无下限的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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