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财产处置适用什么证明标准?

何忠民很刑 2024-09-28 04:07:47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涉黑案财产处置适用什么证明标准?

魏某原系某市国家安全局干部(副处级,已退休),在受拉拢后加入以严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负责或参与内外协调、为组织攫取经济利益、管理组织财产,用于维系组织发展壮大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魏某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多次出面替该组织“说情抹案”、协调关系,多次直接帮助组织者、领导者严某华及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使得该组织得以长年盘踞于某地区,并不断发展壮大。

魏某替该组织拉拢、腐蚀某市多个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严重损害了当地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

魏某自2004年起在该组织的过驳及采砂业务中占有股份,非法获利6000余万元,并借助该组织势力及非法影响,用违法所得先后投资、入股了多家公司、房地产项目营利。

张某清下岗后于2000年进入魏某实际控制的某典当行担任会计,2006年经魏某安排成为该典当行法定代表人,2010年与魏某确定恋爱关系,长期同居生活至案发。

其间,张某清负责打理魏某的各项财产,协助魏某以该典当行名义对外非法高利放贷,还将部分财物放在其与女儿陈某妤名下。

此外,魏某还以其子魏某星的名义参股投资,在多地购置房产,出资为魏某星办理移民至新加坡,并将上千万元人民币资产转移出境。

案发后,法院以被告人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万元及孳息、收益予以没收,未查扣的依法继续追缴或者没收其等值财产。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即涉黑案财产处置适用的证明标准是“高度可能性”。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相关人员既往经历及家庭情况,魏某近亲属魏某星名下的财产及其密切关系人张某清、陈某妤于2010年以后所获取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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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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