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辞职,公司以未经审批离职为由,不给离职证明,可以吗?

我是人事老油条 2024-07-07 13:28:08

在实际工作当中,员工提出个人辞职是正常的事情。很多劳动者会选择提前30天的方式进行辞职,如果时间到了之后,公司不给你出具离职证明,说你的离职并没有经过公司审批,是无效的,公司的理由合理合法吗?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也可以理解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要劳动者提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且送达了用人单位即生效。

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无需用人单位的批准。本案中,李某某已经提前一个月向甲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即生效,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单方提出而解除,解除时间应为三十日以后的2022年4月10日。李某某在2022年4月及之后未出勤工作,也用行为证明了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包括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因此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该为李某某出具离职证明。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李某某于2022年3月11日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并在2022年4月之后不再出勤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2年4月10日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一审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甲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为李某某出具离职证明,并无不当。

甲公司以李某某的离任审计未完成故未批准其离职为由,主张不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一审法院提示李某某离职后应履行相应的合同附随义务,亦无不妥。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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