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形成《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7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适用意见》),并开始向各券商及网下投资者征求意见。个人以为,中证协加强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监测力度,将会助力新股发行价格更趋合理。
此前,新股发行过程中,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或其他投资者频频出现协商报价、串通报价、压低报价、抬高报价或盲目报价的情形,这显然不利于新股的合理定价,也必然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
此次《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的出台堪称有的放矢,且个中不乏看点。其一是《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将充分发挥分类评价和管理的扶优限劣作用,强化对列入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网下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且《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探索采用上市后一定期间二级市场收盘均价作为投资者报价偏离度的比较基准,根据市场情况回溯验证网下投资者询价水平。分类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或将成为今后市场监管的一大趋势。
其二是为进一步加强询报价行为监管,将制定建立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管理制度。列入“白名单”的往往都是具有示范作用的网下投资者,有利于其他投资者学习、借鉴和参考,也有利于网下机构或投资者询报价能力与水平的提升。
此外,针对投资者频频出现的“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等现象,《适用意见》对相关监测指标等事项作出重点明确和说明。比如网下投资者如果出现报价较上市后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偏离度为+80%以上或者-90%以下情形的,将会予以重点关注。设置监测指标,监管或处罚将有根有据。
新股询价机制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近20年了,但询价中出现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特别是像上述的串通报价、压低或抬高报价、盲目报价等,更是常常出现,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像抬高报价现象,容易导致新股出现“三高”发行,高超募会浪费市场宝贵的资源,高价发行容易产生破发风险。而压低报价,既会导致发行人出现募资不足的现象,也会导致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打折。
近些年来,分类评价、分类监管正逐渐成为市场监管的一种重要模式,比如券商分类监管已实施多年,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分类评价制度也早已启动。此次对询价机构与网下投资者实施分类评价与管理,个人以为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而且,可预见的是,分类评价、分类监管的监管模式,会更多的用于日常监管中。
分类评价、分类监管的焦点在于根据分类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或方法。个人以为,个中既应发挥该机制的扶优限劣作用,也应凸显奖罚分明的特点。像对列入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以及列入“白名单”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新股询报价与配售时就有必要区别对待。新股配售比例应向“白名单”倾斜,关注名单的配售比例应低于平均水平,而列入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有必要撤销其在某一时段内的新股询报价与配售资格。
如此,既有助于净化新股询报价的市场生态,也将倒逼列入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提升研究能力与询报价水平,进而助力新股发行价格更趋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