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企业由于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工程项目资金额较大,上下游进项成本合规难度高,同时会大量雇佣合同工和临时工,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无法取得有效凭证,导致存在巨大税收风险。因此建筑工程企业一直都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也是企业合规的痛点。我们从建筑工程企业的增值税相关政策,以及对建筑企业涉税风险进行分析。
1 建筑工程企业增值税税率首先,我们将建筑工程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对应的税收政策不同。
1.1 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23年第19号文【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建筑工程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1%,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1%或者3%。
1.2 一般纳税人
如果建筑工程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简易计税3%或者是一般计税9%两种税率。首先明确一点,在2016年4月30号之前,建筑行业没有实行增值税,而是实行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2】,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其中建筑老项目是指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
另外,财税2017年58号文规定【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如果建筑工程企业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即建筑工程企业提供的是劳务服务。除此之外,就应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以上政策我们可以得知:
如果建筑工程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按照1%征收率进行预缴增值税,同时可以享受每个季度30万元的免增值税额度。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1%或者3%。如果建筑工程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率为3%,实行一般计税的税率为9%。2 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算在第一节中,我们明确了不同类型纳税人,以及不同业务类型对应的征收率以及税率。那我们还需要明确一下我们的计税依据(即销售额)。其中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定义不同。同时我们根据地域不同分为跨县市和不跨县市。
2.1 建筑工程业务发生后在本县(市)
如果建筑工程在在本县(市),不存在跨地经营,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比较简单。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1%)*1%;
如果是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3%;
如果是一般计税,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9%-可抵扣进项税额。
2.2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企业发生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业务行为,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注册地)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2%预征率进行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根据财税2023年1号文【4】,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应是总包款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 建筑工程服务增值税计算实例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式,从事建筑工程服务,当季度共取得含税收入为100万元,分包款合计为60万元。其中在异地取得收入为50万元,异地分包款为30万,当期进项税额为3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因为存在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所以需要在建筑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
预缴增值税:(总包款-分包款)÷(1+9%)*2%=(50-30)/(1+9%)*2%=0.37万元
纳税申报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总包款÷(1+9%)*9%-预缴税款-进项税额=100/(1+9%)*9%-0.37-3= 8.26-0.37-3=4.89万元
例2 :上述企业改成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
预缴增值税:(总包款-分包款)÷(1+3%)*3%=(50-30)/(1+3%)*3%=0.58万元
纳税申报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总包款-分包款)/(1+3%)*3%-预缴税款=(100-60)/(1+3%)*3%-0.58=0.59万元
例3:上述企业改成小规模纳税人。
预缴增值税:(总包款-分包款)÷(1+1%)*1%=(50-30)/(1+1%)*1%=0.20万元
纳税申报增值税:(总包款-分包款)÷(1+1%)*1%-预缴税款=(100-60)/(1+1%)*1%-0.20=0.20万元
4 建筑工程企业涉税风险广东省税务局在2021年整理了建筑企业的12个涉税风险点【5】,应该说是非常齐全。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违法行为,其实税务局全部都门清,不要以为税务局没办法核查。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税务局官网进行查阅。我在这边选择几个比较常见而且突出的风险点,进行分析。
4.1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建筑企业工程周期长、通常会大量雇佣合同工和临时工,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分包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解决办法: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工人以及零星人员的工资问题。目前解决的办法较多的是给农民工进行工资申报,或者让带班班组注册个体户,通过个体户进行工资结算。
4.2 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
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企业因为有很多项目,多数情况下可以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但是在采购商品、服务、劳务等的时候,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直接进行增值税抵扣。这种情况在建筑企业中特别常见。
解决办法:如果企业存在兼营行为的,一定需要分开核算。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财务在核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分开进行核算,否则会引起税务稽查。
4.3 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建筑行业上游供应商众多而且复杂,涉及到个体户、个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导致增值税税负较高。供应商有可能去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建筑工程企业为了降低增值税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
解决办法:对于供应商处提供的发票,财务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或服务流”三流一致。这个是最基本的底线。另外,企业实际经营人不得为了降低增值税,而去“买发票”,买发票的后果轻的需要补税、罚款,严重的会“踩缝纫机”。
5 总结建筑工程企业的增值税计算较为复杂,特别是涉及到跨地域提供建筑服务的;
建筑工程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包括:缺乏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人员工资结算等,简易计税项目进行违规抵扣;虚开增值税发票。
建筑工程企业的财务在进行财务核算、税务申报的时候,一定要关注企业的涉税风险。否则老板可能辛辛苦苦干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参考文件【1】《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9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5】风险提示:建筑企业须关注的12项涉税风险点 茂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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