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同生同基发生瞒报事故?调查属谣言:将追究造谣者!

社会忻看点 2023-10-12 19:49:28

针对2023年10月10日开始有组织性的自媒体发布“晋能控股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2023年9月25日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瞒报,称死者是李某龙,朔州人”一文。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今日专门委托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徐成厚作为其单位代理人进行法律维权。

10月12日,涉事单位对外发布通告称,就“2023年10月10日开始,有自媒体发布晋能控股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2023年9月25日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瞒报,称死者是李某龙,朔州人。”一事,从属谣言,针对网络反映信息,该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并做出如下声明:

其一,本次事件的经过为:2023年9月23日15:01分调度员汇报有一人晕倒,值班领导安排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拨打120指挥中心电话并向110指挥中心报警。16:04薛家洼派出所民警到矿,16:27救护车到矿。医务人员初步判断病亡,迅速将晕倒人员送往宁武,之后宁武县医疗集团阳方口工矿镇中心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书,死亡原因为猝死。目前,宁武县公安局已委托山西省迪安法润司法鉴定中心于9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尸检,尸检结果正在等待中。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一直都是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该次事件。

其二、针对部分自媒体涉及的文章中使用未经核实的“瞒报”、“形式这么紧张,尽然和国家的政策对着干。”等用词,该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明显是在有意误导公众视听,已然损害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在此声明:自媒体时代人人可以监督,但是言论自由并不代表可以造谣生事,任何言论的发布、报道必须经过深入调查,以事实为基础,有证可据才行。任何擅自发布或转载未经核实、证明的报道,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涉嫌刑事犯罪。综上,网络非法外之地,均应遵纪守法。就目前针对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出现的不实言论和报道,我们已固定证据,并保留诉权,同时要求发布者、报道者等即刻删除相关不实言论。若有继续发布或转载不实报道侵害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追究相关当事人的侵权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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