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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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和各类纠纷解决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诉讼中,通常情况下,法院都要求提供证据原件才能采信。
那么,如果无法提供原件,哪些情况下只有复印件也可以被采信呢?
《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怎么才能算“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外,有以下情形的,书证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一、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复印件
如果复印件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可以增加其被采信的可能性。比如在一宗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提供了现场照片的复印件,同时还有目击证人的证言、交警的事故认定书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共同指向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此时,现场照片的复印件虽然是单独的证据形式,但由于有其他证据的支持和印证,其证明力得以增强,法院可能会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二、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复印件
当复印件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时,可以采信。
三、来源合法且符合特定程序要求的复印件
1. 法定程序获取的复印件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获取的复印件可以被采信。比如,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复印件,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复制的书证、物证等。这些复印件的制作过程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从犯罪现场提取的书证原件可能会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直接出示,但通过合法程序复制的复印件,在经过法庭的审查和确认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也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公证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公证,为复印件的真实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例如,在涉及遗嘱继承的纠纷中,如果遗嘱原件丢失或无法提供,但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复印件,法院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和程序,认定该复印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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