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清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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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年《卡洛维茨条约》的签订,标志着大土耳其战争的结束,奥斯曼帝国开始由战略进攻转为战略防御。
1774年第五次俄土战争后,俄国和奥斯曼帝国缔结了《库楚克·凯纳吉条约》,条约迫使苏丹接受俄国对奥斯曼宗教事务的干涉,传统的米勒特制度受到了来自外部势力的挑战。
帝国主权遭到了严重践踏,为应对战争失利,苏丹塞利姆三世始开新政,奥斯曼帝国步入改革的时代。
奥斯曼帝国对地方控制的加强17世纪开始,在与欧洲基督教诸国的战事中,装备新式火器的雇佣制步兵即近卫军团逐渐取代传统的封邑制骑兵成为奥斯曼军队的中坚力量。
货币的支付取代土地的赐封成为维持军队的基本形式,封邑制出现衰落的趋势。
于是,为了聚敛财富,国家把征税权交给包税人,包税制兴起。
最初,包税人仅仅充当非官方的征税者,征税期限固定为一年,征税标准通常由中央机构规定。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部分省份的征税期限已延长至三年。
自1695年起,包税人向中央上缴大量金额即可全权负责地方的征税事宜,此后每年只需上缴相对较低且固定的税款,从而形成被称为马里坎制度的土地终身所有制。
此外,尽管包税人分得了大量无主采邑,但由于他们的流动性很强,一年只在收获时节前来征税,因而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他们的采邑被地方豪强阿扬接管。
1726年,奥斯曼帝国停止从中央向地方委派官员,阿扬开始成为地方的实际统治者,拥有抗击盗匪、保障税收、征募士兵的权力,进而转变成类似欧洲封建贵族的地主阶级,建立起一个个地方割据势力。
根据1844年人口普查,奥斯曼帝国境内共有240万亚美尼亚人,其中帝国的亚洲领土生活着200万亚美尼亚人,多数集中在中央权力无法企及的西亚美尼亚和奇里乞亚。
因此,如何加强中央机构对两地的控制,进而管理地方的亚美尼亚人,成为这一时期奥斯曼帝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多数西亚美尼亚的亚美尼亚人是诸库尔德埃米尔国的属民。
除了向教会缴纳人丁税外,亚美尼亚人还需向库尔德包税人上缴各项苛捐杂税,诸如房税、地税、牧场税、牲畜税、果树税等。
税率也不稳定,本应10%的比率通常会在12.5%至50%浮动。
每年夏天,来自摩苏尔的库尔德部族会向北迁移至凡城放牧,毁坏亚美尼亚人的耕地;每年冬天,亚美尼亚人要接纳半游牧的库尔德部族,并为其提供食宿。
此外,库尔德统治者亦会暗中或公开侵吞亚美尼亚人的财产,加剧了亚美尼亚人生活的困苦。
在这一时期的各埃米尔国中,最强大者有二:以拉万杜兹为核心的索兰埃米尔国和以吉兹雷为核心的博坦埃米尔国。
两大割据势力几乎完全掌控自己的内政,拒不服从君士坦丁堡的号令。
1808年,苏丹马哈茂德二世登基,其开展了一系列军事行动,着手处理库尔德割据势力。
1834年,马哈茂德二世派遣雷希德·穆罕默德·帕夏围剿索兰埃米尔国,摩苏尔和巴格达两省省长接到命令进行协助。
两年后,埃米尔穆罕默德·科尔被奥斯曼帝国劝降,并在从首都返航途中“离奇失踪”。
1847年,巴格达省长驱逐其兄弟,至此拉万杜兹重归中央机构的管辖。
另一边,根据1842年至1843年新的行政安排,博坦埃米尔国被划归至迪亚巴克尔省,但“首都”吉兹雷要隶属于摩苏尔省。
1843年夏,埃米尔贝迪尔·汗联合穆库斯的统治者汗·马哈茂德发动叛乱。
1847年7月,二人先后被奥斯曼军队击败;至8月,几乎所有重要的库尔德首领均已投降,等待被流放至帝国西部。与此同时,奥斯曼机构开始推行税制改革,包税制被逐渐废除。
1847年,奥斯曼帝国设置库尔德斯坦省,从而建立起对西亚美尼亚的直接统治。
1858年,新颁布的《土地法》规定,土地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只需支付少量费用,即可前往土地注册处获得土地占有权。
以上种种措施,在制约库尔德离心势力的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亚美尼亚人的生活境况,并将其纳入至中央机构的管理范围内。
正如凡城教士伊克纳迪欧斯·卡克马吉安在1866年致信君士坦丁堡教会时所说,“地方的亚美尼亚人并不熟谙地方治理,因为他们在20年前才重获自由”。
在奇里乞亚,情况则大致相同。以科赞奥卢家族为首的土库曼豪强控制着奇里乞亚的大部分地区,他们享有很高程度的自治,拥有包税权并经营着听命于自己的民兵,割据一方。
1865年,中央机构派艾哈迈德·杰夫代特·帕夏率军荡平了此地的土库曼势力。
在奇里乞亚内部,山城泽顿由亚美尼亚豪强占有,后者在此建立了一个割据的小城邦。
1780年,泽顿的亚美尼亚豪强发动叛乱,其间几经波折,最终于1808年被奥斯曼帝国压制。
1862年夏,奥斯曼军队以泽顿拒不纳税为由向亚美尼亚豪强开战。
相持数月后,泽顿向中央机构屈服,奥斯曼帝国获得了在此地驻扎军队的权力,泽顿的自治权被大大削弱。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加强,亦强化了君士坦丁堡教会对地方教会——尤其是先前权力无法企及的教会的控制。
1864年,阿格塔马尔大教长佩特罗斯二世同意执行君士坦丁堡教会要求的改革。
1865年,在君士坦丁堡的一次会议中,主教涅尔谢斯·瓦尔贾贝迪安说道,耶路撒冷教会实际上只是君士坦丁堡教会的附庸。
会后,在承诺与君士坦丁堡教会的合作是“为了教会的骄傲与荣耀”,耶路撒冷宗主教埃萨伊四世启程返回耶路撒冷。
次年,君士坦丁堡教会裁定阿贾帕希安家族成员尼戈格斯当选奇里乞亚大教长的结果非法,并在中央机构及军队的支持下,派遣一位新大教长前去任职。
这一阶段的奥斯曼帝国,强调国家对于教界的绝对控制,具体表现为宗教机构的官僚化和宗教意识形态的官方化。
伴随帝国对地方控制的加强,奥斯曼各地的亚美尼亚人开始接受中央机构的指挥,格里高利派教会从传统时代的合作者转变成奥斯曼机构的代言人。
亦如瓦尔贾贝迪安所言,谁是君士坦丁堡教会的敌人,谁就是国家的敌人。
在这样的官方背景下,一场针对奥斯曼亚美尼亚人的世俗化改革正同步推进,悄然间促成了奥斯曼亚美尼亚人身份认同的嬗变。
亚美尼亚米勒特的世俗化重构在同西欧商人日益频繁的接触中,世俗的埃斯纳夫阶层逐渐成型。
他们中不乏有人接触到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从欧洲甚至进口蒸汽发动机,以更高的效率生产更高质量的产品。
1832年希腊独立致使仍留在帝国境内的希腊人受到了机构的猜疑和排挤而渐渐失势,奥斯曼亚美尼亚人利用此契机,在帝国接下来的工商业发展中获益。
其中,以格里高利·库尔克吉安、巴利基安兄弟和卡萨尔吉安兄弟为代表的奥斯曼亚美尼亚资本家开始在国内开设工厂。
经济实力的增强促使埃斯纳夫追求与之相匹配的权利,逐步撼动阿米拉在政务上的统治地位。
1838年,在一次同埃斯纳夫的冲突中,阿米拉为表抗议拒绝帮助宗主教斯迪帕诺斯三世向奥斯曼亚美尼亚人收取人丁税。
出于压力,宗主教任命了一个由24人组成的委员会,2名阿米拉代表和22名埃斯纳夫代表共同管理亚美尼亚米勒特的财政事务。
尽管由于阿米拉从中作梗,埃斯纳夫代表不久便悉数辞职,但这次事件为埃斯纳夫在政务上的崛起奠定了基础,埃斯纳夫开始成为奥斯曼亚美尼亚决策机构的成员。
1844年,新一任宗主教马迪欧斯二世组织了一个由16名阿米拉代表和14名埃斯纳夫代表组成的混合理事会。
三年后,宗主教做出改革,选举产生了两个独立的理事会:一为最高民事理事会,负责处理亚美尼亚米勒特的世俗事务。
二为精神理事会,负责处理亚美尼亚米勒特的宗教事务。
其中,最高民事理事会选举产生9名阿米拉代表和10名埃斯纳夫代表,精神理事会则由14名当选的神职人员组成。
至此,埃斯纳夫开始在政务上与阿米拉分庭抗礼。
同时,由于两会制的出现,亚美尼亚米勒特内部出现了世俗化倾向,二元的教俗管理体制取代了一元的宗教管理体制,奥斯曼亚美尼亚神职人员垄断政务权力的日子一去不复返。
在国家层面,1839年,苏丹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即位,为应对内忧外患,大宰相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以苏丹的名义颁布了《花厅御诏》,奥斯曼帝国进入“坦泽马特”时代。
诏令呼吁,在税收、征兵和司法程序方面进行改革;并将生命、荣誉和财产的保障扩大到包括教徒和非教徒在内的所有臣民。
在坦泽马特精神的指导下,1856年,奥斯曼帝国颁布了更为详细的《帝国改革诏令》。
诏令重申了帝国臣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证各宗教信徒可平等谋取机构的职位,向所有臣民开放民事和军事学校,并在纳税、兵役和司法方面一视同仁。
非教徒的人丁税被正式废除,同时非教徒拥有了服兵役的义务,但可通过缴纳替代费豁免。
司法上,帝国对法院进行了改组和扩大,设立了单独的混合法院,审理涉及教徒和非教徒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同年,奥斯曼亚美尼亚人举行会议,成立宪法委员会准备行宪事宜。
四年后,将高度自治制度化的“非凡文件”《亚美尼亚国民宪法》拟定完成,并于1863年经奥斯曼帝国批准通过。
《亚美尼亚国民宪法》规定,国民总议会为奥斯曼亚美尼亚人的最高执行机构,共由140名代表组成。
其中20人为神职人员、40人为地方世俗代表、80人为君士坦丁堡各堂区教民代表,分别经君士坦丁堡神职人员、地方国民总议会、君士坦丁堡各堂区教民选举产生。
君士坦丁堡宗主教经国民总议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国民总议会的相关事宜。
国民总议会下辖精神理事会和世俗理事会:前者由14名神职人员组成,经精神议会选举产生;后者由20名世俗人士组成,经国民总议会选举产生。
两大理事会下辖司法、金融、教育、修道院四大董事会,除司法董事会由二者组成的混合理事会选举产生外,其余皆由世俗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这一结构中,除少部分功能外,精神理事会仅负责组织教会和阐明教义。
宗主教的权力亦受到制约,更多地是作为亚美尼亚米勒特的一种代表和象征。
在此基础上,愈来愈多的奥斯曼亚美尼亚人摆脱身份限制,入朝为官。
1868年,卡拉佩特·达吾德奥卢被任命为公共工程部长;在陆军部和海军部,相继诞生了两位亚美尼亚将军。
此外,自1848年起,亚美尼亚人开始执掌奥斯曼外交部,其间阿尔廷·达迪安出任奥斯曼副国务卿一职。
亦有多位亚美尼亚外交官担任奥斯曼帝国驻德、比、法等国代办,在谈判桌上纵横捭阖,为国效力。
坦泽马特时代,奥斯曼帝国奉行奥斯曼主义的官方意识形态,强调苏丹的统治地位与奥斯曼帝国境内不同米勒特的政务一致性。
在此背景下,自上而下改革的实施、《亚美尼亚国民宪法》的颁布——亚美尼亚米勒特的世俗化重构帮助奥斯曼亚美尼亚人从传统时代的帝国属民蜕变成坦泽马特时代的帝国公民。
以上种种,既离不开奥斯曼帝国的有意推动,也离不开一批奥斯曼亚美尼亚青年才俊的集体努力,他们于这一时期游历泰西诸国,思想发生剧变,一场新的文化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奥斯曼亚美尼亚世俗文化的发展1789年,苏丹塞利姆三世颁布诏令,允许基督徒在教堂附近开设学校。
奥斯曼亚美尼亚人抓住这一机遇,仅用五年时间即在君士坦丁堡开办了六所学校。
步入19世纪,亚美尼亚学校如雨后春笋般诞生在奥斯曼帝国的大地上,自君士坦丁堡向东部各省扩散。
尽管这些学校多是在格里高利派教会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但至19世纪中叶,由于教授的主题日渐多元与世俗。
这些学校成为国内传播世俗知识的重要媒介,打破了奥斯曼亚美尼亚神职人员对教育的垄断。
在此潮流下,愈来愈多的奥斯曼亚美尼亚人获得了接受教育的机会。
在君士坦丁堡,为解决亚美尼亚外来务工人员的受教育问题,奥斯曼亚美尼亚人创建了相关的教育协会开展扫盲教育。
在奇里乞亚,君士坦丁堡的亚美尼亚慈善机构建设了一个示范农场,向当地的亚美尼亚农民传授更科学的农业知识。
在海外,梅希塔尔修会的研究侧重点开始发生变化,尽管依旧对亚美尼亚古典文化充满热忱,但其也愈加关注欧洲发酵的新知识、新理想和新世界观。
1825年至1850年,梅希塔尔修会的学者接连翻译出版了130卷的欧洲文学作品,既有用希腊语、拉丁语撰写的古代经典,也有用法语和意大利语写就的浪漫主义著作。
19世纪40年代,阿米拉和富裕的埃斯纳夫开始将子女送至国外接受西方的世俗教育。
在巴黎,由梅希塔尔修会创建的塞缪尔·穆拉特学院,成为奥斯曼亚美尼亚学子的留学胜地。
同时,梅希塔尔修会亦于威尼斯和维也纳创办了《博学者》和《欧罗巴》两大学术刊物,西方新思想遂在奥斯曼亚美尼亚留学生心中生根发芽。
1850年,这批西化的奥斯曼亚美尼亚文化精英学成归来。
他们中涌现了诸如格里高利·欧迪安这般杰出的人才,成为《亚美尼亚国民宪法》得以实施的重要驱动力。
在欧洲,他们不仅熟谙西方的先进思想,而且还饶有兴趣地观察了民主制度的运作。
因此,尽管他们大多与阿米拉有亲缘关系,但却逐渐成长为反对阿米拉霸权的主力军,他们中很多人回国后投入到写作中,成为奥斯曼亚美尼亚世俗文化的倡导者和传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