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蒋某在自家楼下等候电梯时,偶遇了女邻居苏女士。由于苏女士 刚刚外出游泳回来,穿着比较清凉,尤其是下身仅穿着短裤,大腿裸露在外。
就在两人等候电梯期间,男子蒋某突然伸手触摸了一下苏女士的右大腿外侧。苏女士见状后十分生气,便要求男子蒋某道歉。
不过,男子蒋某却辩称,他触摸苏女士的右大腿,意在提醒苏女士让路,而并非是故意为之,因此拒绝道歉。
双方争执不下后,苏女士愤怒之下,当场选择了报警处理。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在进行简单地例行询问后,警方依法将两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而在警局里,经过民警的一番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男子蒋某不仅向苏女士道了歉,还写下了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然而,让男子蒋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与苏女士达成和解后,警方却依然以涉嫌猥亵他人为由,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而面对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男子蒋某当场表示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处罚。
庭审上,男子蒋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猥亵,其主要陈述理由如下:1、案发当天,苏女士站在电梯门口,妨碍了他进电梯。他不得已之下,便用手拍了下苏女士的右大腿外侧,意在提醒她让路,其目的并非是为了寻求刺激而意图猥亵苏女士。
2、他只是用手短促的拍了下苏女士的右大腿外侧,并没有做出抠摸、搂抱等行为,因此,其行为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对于“猥亵”的定义。
3、虽然他当时的提醒方式欠妥,但事后已经得到了苏女士的原谅,两人已经达成了和解,苏女士还向警方出具了谅解书。
综上所述:由于其行为并不构成猥亵,且已经得到了苏女士的谅解,故而警方不应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面对男子蒋某的辩解之词,警方却坚定认为男子蒋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主要理由如下:1、男子蒋某与苏女士之间,只是普通的邻居关系,两人之间从未有过言语交流,可以说是相当的陌生。而在这种情况下,男子蒋某突然伸手触摸苏女士裸露在外的右大腿部位,其行为绝非通常提醒他人的方式,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
2、猥亵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而女性的大腿部位属于敏感、私密部位,因此,男子蒋某直接用手触摸苏女士大腿裸露部位,客观上已经侵犯了苏女士的人格尊严。
3、男子蒋某曾在保证书中如实供述称,案发当天,他参加朋友聚餐后,由于饮酒过量,对苏女士作出了不当行为,致使苏女士的身心、尊严受到了损害。
综上所述:由于男子蒋某用手触摸苏女士右大腿裸露部位,客观上已经侵犯了苏女士的人格尊严,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故而其行为已构成了猥亵,因此,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当地法院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定男子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猥亵。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男子蒋某虽然伸手摸了苏女士的右大腿外侧,但大腿外侧,并非绝对的敏感、隐私部位。因此,苏女士客观上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了侵犯,难以界定。
2、男子蒋某实施的行为动作,仅仅只是摸了苏女士大腿外侧一下,而根据猥亵的“抠摸”行为特征,针对“摸”的动作通常需要接触、停顿、摩擦,而男子蒋某短促的手部动作,作为“触碰”或“触拍”应更为客观真实,而并非属于“抠摸”的范畴。
3、虽然男子蒋某触碰苏女士大腿裸露部位的行为,绝非通常提醒他人的方式,对女性也的确缺乏应有的尊重,理应受到谴责。但是,由于男子蒋某的触碰行为,并不满足猥亵的“抠摸”行为特征,因而无法认定为猥亵。
综上所述:由于男子蒋某的触碰行为,并不满足“猥亵”的构成要件,因此,警方认定男子蒋某构成猥亵,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而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抠,摸?不愧是权威裁判[点赞]技术老练专业
属于不礼貌但是不够猥亵
应该罚款,以示惩戒。
动不动就拘留,不能教育教育吗?
还女子纯属咎由自取,你穿的如此暴露,不影响市容?如果你穿着衣服,不管如何接触,只要不是故意的,应该不会出现这个故事吧?
法官说是就是,不是就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