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关联行为所受行政处罚与刑罚如何折抵?

何忠民很刑 2024-10-16 03:38:21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醉驾关联行为所受行政处罚与刑罚如何折抵?

2023年9月16日19时许,齐某(准驾车型为D),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某镇家中出发,由北向南经由某路前往某厂附近歌厅,于当日19时40分在某歌厅门前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

经鉴定,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

齐某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其后,法院以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实施醉酒驾驶犯罪行为,因严重超速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无证驾驶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作出处理。

如果所涉行为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所涉行为已在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之中予以评价,则应当折抵其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的拘役、罚金等刑罚。

本案中,行政拘留十五日可抵拘役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可抵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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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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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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