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法提出审理案件应当检索案例库看地方落实的花样百出

百盛苑 2024-05-11 19:26:17

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工作规程》还要求,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应当检索”和“应当予以回应”成为《工作规程》中的两个关键点。“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就是“必须”的意思,但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无视最高法的指示精神,不去主动检索,甚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了入库案例,也不理会,更别提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山东济南的一起强奸案,地方法院就明显地暴露出了这些问题。

2022年7月份,济南一女子薛某告情人李某强奸一案,在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1339号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但在李某的整个判决书中,法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的事,至于法官有没有主动去检索的问题,更是无从知晓。

最高法再次公布《工作规程》,旨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防止出现错判、漏判,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此文件虽然出现在济南李某强奸案审判之后,但在之前,最高法也有各种规定、细则、实施办法,对类案同判问题作出了详细要求。

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就发布了法发{2010}51号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里也是着重突出了“应当参照”的问题。

在2015年6月2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书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此《细则》增加了“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的具体要求。

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强制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在办理规定情形案件时,类案必须参照、办案必须检索、是否采纳必须回应,这标志着类案同判的时代已经来临,对于基本事实类似、争议焦点类似、法律适用类似,而裁决结果不同的类案,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诉等救济阶段,都可以

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理由,这无疑是慢慢求生路上的一盏明灯。

而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李某的代理律师提交的指导性案例就是充耳不闻,“有法不依”,这是何等的任性!其无视最高领导权力机关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另外,李某强奸案,当时公诉机关是以暴力强奸案立案公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暴力案件,应当有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完整,且随卷宗一并移交法院。李某庭审中提出办案机关讯问笔录与其口供差异较大,甚至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当庭申请调取侦查机关讯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其代理律师曾多次提请调取侦查和审查期间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法庭皆未采纳。直到现在李某即将服完三年刑期,法院还是没有给李某及其代理律师提供。这究竟是何原因?

负责二审的济南中院法官告诉李某家属,“(不给看)是院领导研究决定的”。院领导的研究决定,就能大过法律条文吗?这完全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体现,为谋私找的借口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刑他字第239号显示,“一旦有关讯问录音录像移送法院,作为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公开使用,或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启动,法院已经调取并在审判阶段使用的,其应属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在有权查阅的同时,当然有权复制。”

同步录音录像应该是李某与薛某之间情人关系的终止或存续最直观的呈现,法庭拒绝提供,对嫌疑人似存不公,甚至直接影响本案判决结果。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法院不敢给看同步录音录像,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同步录音录像的确有问题,存在被告怀疑的事实,所以不敢给看;二是公诉机关根本就没有向法院移交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移交的原因也是基于底气不足,或明知有问题。鉴于都是司法机关部门,互相兜底,互相遮掩也是心照不宣的一种潜规则,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司法部门之间串通合伙来搞老百姓了,老百姓的下场也就可想而知了。他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法律成了他们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工具。可以想象,地方法治环境已经恶劣到何种程度!

而了解李某整个案情事实的人,无不为李某感到惋惜和不公。

薛某明知李某有家庭和孩子,更清楚李某是有钱的公子哥,所以就抓住李某不放,穷尽所能,让李某为之神魂颠倒。不到两年时间,李某在薛某身上花了四五百万。当李某向其索要投入到其公司200万投资款的时候,薛某不可能让吞到肚子里的肉再吐出来,所以就“巧设”强奸案,告李某强奸,她认为只要李某进了监狱,钱就

不用还了。其想法是何等的幼稚可笑。在报警的第二天,薛某向警方表示,自己和李某有一定感情基础,现不想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希望公安机关不要对李某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反常的做法,可见薛某当时的内心是很清楚的。侦查机关识破其阴谋诡计后,认定李某没有犯罪事实,就让李某回家了,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李某出来后,两人仍保持着情人关系,薛某还在李某生日时购买了蛋糕去祝贺。而薛某怕起诉她还钱,所以就请人制造虚假诉讼,为的是保住自己的钱款不还李某的投资款,还找人捎话让李某放弃200万的投资款,再拿500万元,否则就让检察院把他再送进(监狱)去。对于薛某告李某之事,侦查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又经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共同研究后,也作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并出具维持不予立案决定书。

薛某一看无望后,就找关系,让历下区检察院监督立案,此案以暴力强奸罪重新给立上了;其后又通过其他关系,让济南市政法委出面“协调”,也就是立案半年后,李某这个暴力犯罪嫌疑人才被抓捕归案,直至法院开庭,李某因犯有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而薛某也因犯有虚假诉讼罪,也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薛某在其虚假诉讼判决书中承认,其制造虚假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还李某的钱。那么,其设计强奸一事,难道不也是为了钱吗?

在此期间,历下区检察院以暴力强奸监督立案后,李某并没有被立即逮捕,这个涉嫌暴力犯罪的嫌疑人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对其采取任何措施。期间,历下区检察院还给李某办了个取保候审。这种办案方式完全有悖法律程序,属于严重违规违法。显而易见,历下检察院肯定不是主动作为,而是来自上级领导的指示不得已而为之。面对这样的奇葩强奸案,无犯罪事实,如何公诉?也许故意程序违法,是历下检察院一种无声的抗议吧!直到济南市政法委召开公检法“协调会”,明确了必须按有罪抓人判决。本不是案子的案子,给加上“莫须有”的罪名,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就成了罪人!

侦查机关、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三级部门共同研究复核的不予立案,一个区检察院也是根据同样的材料,认定有罪,且还是更严重的暴力犯罪!从开庭公诉机关的材料证据来看,公诉机关并没有什么新的证据和重大发现,还是当初侦查机关的那些东西,是业务水平差距大,还是另有其因?

这样的办案,以什么样的事实为依据,以哪一条法律为准绳?指导性案例不参照,询问同步录音录像不让看,就这样按照薛某所托关系的意思去枉法裁判吗?法律的底线去了哪里?做人的良知去了哪里?薛某到底为你们付出了怎样的代价,让你们冒着丢饭碗的风险疯狂而为之?

本案的发生,源于薛某的贪婪,甚至还有借机敲诈的嫌疑,发

展于薛某利用自身“优势”条件,调用权力,司法机关合力炮造的这起冤假错案,止于薛、李二人双双入狱的结局,揭示的是权力干预司法的事实,以及权力与腐败、输送的利益关系。

所以,法院不检索、不参照代理律师提交的最高法指导案例,不向被告及其家属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也就成为必然。

也正如最高法[1339]号指导性案例所阐述的,“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而一审法院未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就被告提交的指导性案例做出说明,只字未提,问题的确值得商榷!

李某即将服完三年刑期,但是李某的家属一直在奔走为其申冤,从未放弃。我们希望济南市法院系统能以此次最高法发布《工作规程》为契机,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也许法院的“院长发现”,检察院的“抗诉”,就是最佳途径。是死磕到底,还是到此为止,都是掌权者说了算。老百姓能做的,就是光着脚被迫应对。

法律法规制定的再好再完善,关键在于落实和监督。缺乏有效监督,就会花样百出;提高犯罪成本,才能根治犯罪的发生。(王成)

原来源:小灵通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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