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健全信用制度体系。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健全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评价、修复等信用制度规范。建立失信约束制度自查自纠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实现信用措施全部于法于规有据。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和修复工作机制根据公共信用信息异议、修复管理办法,制订并发布工作指南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实现重错码率清零。
(二) 规范构建联合奖惩机制。在政府各部门办事流程中加快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实现治理对象全量退出。建立合同履约全流程跟踪监管机制,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相关合同的签约、履约、违约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置和分析,并探索推进相关信息在市场交易、金融信贷等领域的应用。
(三) 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支持重点行业、领域借助第三方机构力量,整合资格资质、行政处罚、表彰奖励、满意度评价等信息,开展信用评价,排摸监管风险点。探索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或评价结果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和监管力度。
(王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