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主义主张每个人总是按照各自的利益行动,人们在行动时之所以彼此谦恭和友善,只是因为礼貌和慷慨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也对他们有利。他们也许是由于害怕惩罚才“正确地”行动的;有些人藏有“隐蔽的动机”,也就是说他们还期待以后的东西,这或是报答,或是他们死后在天堂的回报,或是避免内疚,或是追求一种自我满足的感觉。在通俗的语言中,利己主义的立场经常被称为“自私”。
当代被阅读最多的利己主义者之一艾安·兰德写过一本《自私的美德》一书。根据她的理论,我们应当按照我们自己的利益行动。在此,我们必须对两种形式非常不同的利己主义做出区分,人们往往把这两者混为一谈。第一种观点认为,每个人实际上都是按照自己的利益行动的,我们的心理就是这样的,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按照这种方式行动。因此,这种观点被称为心理利己主义;而第二种观点必须独立于第一种观点来进行捍卫或抨击: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应当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而行动,这预设了人能够选择是否按照这种方式去行动。这种观点被称为伦理利己主义。
这两种利己主义的观点都与一种通常被称为利他主义的观点相对,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行动。利他主义可分为不同程度。我们既可以因为认识到了自己对于他人负有的义务而道德地行动,从而是利他的;也可以因为将另一个人的利益看得与自己的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从而是利他的,这种情况可见于恋人之间或兄弟姐妹之间。对于利他主义,我们也可以区分出两种非常不同的说法,虽然这种区分通常并不明显。心理利他主义主张,人们“天然地”为了彼此的利益而行动;而伦理利他主义则认为,人们应当铭记为彼此的利益而行动。当然,这是一条基本的道德陈述,它在所谓的“黄金规则”中得到了最好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然而,利他主义并不必然意味着自我牺牲,利他主义意味着(有意)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但不必然违反自己的利益。因此,根据一个人的自我利益行动也并不必然都是自私——也就是违背或无视他人的利益而行动。
最常见也是最困难的一个问题是有关心理利己主义的:人们真的只按照自己的自我利益行动吗?有一个关于林肯的著名故事有助于说明这一论题。正当林肯与一个朋友为心理利己主义的观点而争得不可开交时,他的马车经过一个泥流,那里有一头母猪因它的小猪崽们即将被淹死而大声嚎叫。林肯停下马车救出了小猪崽,然后继续赶路。他的朋友问他,这难道不显然是一个利他主义的例子吗,林肯回答说:“为什么,这恰恰是自私的需要啊。如果我不顾母猪对于猪崽的担心扬长而去,我的心里整日都不会得到安宁。我这样做是为了获得心灵的安宁,你难道没看出来吗?”
有些行动是以自我利益为基础的,它们毫无疑问是“自私的”。但不以自我利益为基础的行动是否存在?林肯的回答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的行动虽然表面看来根本不是出于自私的原因,但按照他的说法,在他行动的背后仍然隐藏着一个自私的原因——他自己的满足感和“心灵的安宁”。这对于我们所有的行动来说都是真的吗?
人们已经提出了许多论证来反驳“所有的行动在本质上都是自私的”这种观点,在这些论证中,有三种论证是几百年前由一位英国的神职人员约瑟夫·巴特勒主教提出来的,在那之后它们就经常被重复引用:
1.我们的许多行动都是由一些以他人的利益为目标的欲望驱动的,它们与对我们是否有利无关。林肯也许会预先反思并想到:“如果不救那些小猪崽,我将会痛苦一整天。”但事实上他不大可能这样做。他只需稍稍麻烦一下,就可以将一个几乎我们毎个人都会有的动机付诸行动,即帮助那些遇到困难的人或生物的强烈欲望,或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同情。尤其是对朋友或者我们所爱的人,我们经常被驱策以这种方式行动,如果这时还说我们是为了满足自己或是为了避免内疚,那就显得非常荒谬。当然,在我们出于欲望而行动的每一种情况下,我们都通过行动满足了自己的一种欲望。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是自私的或利己的,自私和利己主义意味着不仅要满足自已的欲望,而且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满足欲望。
2.生活中,我们的许多欲望必须得到他人的赞同和认可。因此,为了得到我们想要的东西(也就是他们的赞同),我们的行动还要代表他们的利益并且符合他们的欲望和需要。我们在何种程度上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强烈欲望而行动的,在何种程度上又是由为他人服务的欲望而驱动的,这是一个有时无法回答的怪题。但说我们行动总是为了获得赞同,绝不是为了帮助他人,这肯定是不合情理的。确实,我们绝大多数人在生活中最想得到的东西之一就是“自尊”,一种做“好人”的感觉,除非我们不但帮助他人,而且只是为帮助他人而帮助他人(即使此后我们能够享受到帮助他人的自我满足感),否则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3.我们所有人都有一种是非感,它有时被我们称为“良心”。无论良心只是我们内心中父母的声音(按照弗洛伊德的主张,可称此为“超我”),还是上帝的声音(就像许多宗教人士所笃信的那样),还是对于惩罚的恐惧(就像许多心理学家已经论证的那样),这对于我们目前的论证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我们的确有这么个良心,而且按照它的要求行动不是仅仅出于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即使我们知道不服从自已的良心将来很可能会使我们感到痛苦和内疚。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除了良心的原因,除了我们的确希望或者感到有必要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无视(有时甚至要违背)自己的利益来行动这一事实,为什么这种内疚会如此痛苦?即使在极少数情况下,我们中的一些人只是为了逃避将来的自我惩罚而服从自己的良心,但我们所有人肯定不是在任何时间都这样做的,而这正是心理利己主义者所要证明的东西。由此可见,他们的结论明显是错误的。
反驳心理利己主义者的论证用一句话说就是:仅仅依照我们自己的欲望而行动——假定我们总是这样做——并未使一个行动成为自私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行动都基于我们的欲望,但这些欲望中至少有一些是为他人的利益服务的。于是,决定一个行为是否自私的东西是欲望的“对象”,而不仅仅是—个人遵照自己的欲望而行动这一事实。伴随着好的行为的满足本身并不是行为的动机。我们可以这样来回答林肯:无论他的哲学主张是什么,他的行动都是利他的,他的满足不是行为的动机,而只是它的结果。而且,如果心理利己主义并不总是正确的,那么利他主义至少是可能的。
然而,即便利他主义是可能的,它是否是令人满意的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伦理利己主义者承认利他主义是可能的,但他们仍会对它进行抨击。艾安·兰德在《自私的美德》中主张,对“利己主义”这个词的严格定义是“对自我利益的关切”。由此她向利他主义发起了猛烈的进攻:
如果“自私”在我这里的含义并不是通常的含义,那么这就构成了对利他主义一种更不利的控告:这意味着利他主义不承认自尊、自立的人的概念,即一个既不牺牲自己也不牺牲他人,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活的人。这意味着利他主义只会把人看成供作牺牲品的动物和从牺牲中渔利者,看成受害者和寄生虫(它不承认人们善意共存的概念),它不承认任何正义的概念。(《自私的美德》,1961)
这个论证非常偏激,而且利用了与心理利己主义者同样的谬误推理。论证将“依照自己的利益行动”(即自私)这种说法同自我牺牲和缺乏自尊相对照。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动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做出的,那么它就不可能还对自己有利。你可以看出这种偏激的对比是何等的不公平,它将人类的境遇看成要么是黑的,要么是白的,二者必居其一。我们的每一个行动和意图都以许多目标为目的:有些是近期的,有些是长远的,有些是手段,有些是目的。伪称每一个行动和意图都可以简单地由一个目标来规定(要么是自己的利益,要么是他人的利益),是把人类的行为当作老鼠和蜜蜂的行为一样对待,这实在是太幼稚了。
诚然,毫无例外地遵循道德规则的人也许会既伤害自己又伤害别人。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撒谎的人很可能会因这种方式而自我牺牲。然而,由不必要的牺牲是不可取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推出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同样不可取。即使是自我牺牲的楷模和烈士,也认为自己至少是能够赢得自尊的。根据兰德本人的伦理学,按照自己的利益而行动的楷模,也就是那些将一切都献给了个人成就的商人,也许会最终“牺牲”自己以及几乎所有的自尊。
严格按照“你自己的自我利益”而行动,就剥夺了你既为自己又为他人的目标的丰富性,正是这种丰富性赋予了人类行动以复杂的社会和个人含义。这并不是说,我们总是——甚至永远——应当违背自己的利益而行动,而是说,任何人生哲学将不得不以比这种狭隘的伦理利己主义更为丰富的道德观念和人类动机为出发点。这也就是巴特勒主教的论证的主要含义。
为了使论题更加悦乎人的心意,兰德论证说,以一种开明的方式根据自己的自我利益而行动将会有益于我们所有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极其令人尊敬的哲学,后面我们将在功利主义的题目下对它进行详细探讨。但要注意这两种论题之间的重要区别,因为功利主义者完全意识到大众的利益在许多情况下都要求牺牲个人的自我利益,而兰德并不承认这一点。假定无需牺牲或注意他人的福利就可以完全按照我们的自我利益而行动,从而对双方都有利,这一假定如此违反我们的经验,以致它不可能形成一个有说服力的论题,即使在小说中也是如此。心理利己主义是有问题的,如果它是对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教导人们将他人的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来考虑。伦理利己主义就更成问题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让我们所有人比平常更加自私,这可能会造成一场社会灾难。
普遍意义上的心理利他主义从未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人总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这样的观点从未得到过辩护。至多有人主张,我们有利他的心理能力,我们至少有时会因同情他人而感到悲痛,而且如果某种误解和不必要的社会压力能够得到纠正,人们就会无私地行动。但我们必须将我们能够无私地行动与我们应当这样做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