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离婚时索要青春损失费合法吗?民法典解读,教你一招记得收藏

擒龙爱兰 2022-09-29 16:38:28

昨晚,有一网友在后台私信我,说她妹妹跟她妹夫最近在闹离婚,妹妹从20岁开始跟着妹夫谈恋爱开始,经历了8年的爱情长跑,前年才正式领证。谁知道前段时间发现妹夫出轨,妹妹因为其共同财产不多,想找他拿青春损失费。她想问这种事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恋爱结婚,有时候女方等待男方多年,最后却不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女方浪费了大好的青春。也有的是结婚后,女方辞职在家中操持家务,等人老珠黄时,却被男方扫地出门。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这样的说法,男女分手和离婚了,女生可以向男方主张青春损失费,这个说法在道德的层面上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青春损失费毕竟仅仅是民间说法,并不存在任何法律条文中,所以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对于青春损失费到底合不合法,得分情况来进行讨论:一、自愿且已支付的青春损失费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要给青春损失费,但也没说不能给青春损失费,所以如果是一方自愿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律是不禁止的。所以自愿且已支付的青春损失费,自愿方不得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一方返还。二、自愿但未支付的青春损失费一些人为了分手或者离婚而选择给对方出具欠条写明支付对方“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的,这笔还未实际给付的“青春损失费”并不一定都能得到支持。法院有个裁判准则就是这个费用是否合理。我查阅了几个裁判案例,基本上都是看这笔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比如说:欠条写明是30万元,但是接受一方只能证明10万元的支出,那么法院一般只能判决对方支付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三、强迫得来的青春损失费比如一方以公开男女恋情,或者是掌握另一方的隐私为要挟,要求对方向自己支付青春损失费,否则的话就让对方身败名裂。这种情况下得来的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比如霍尊前女友陈露因索要分手费被立案侦查,陈昱霖因为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被判了三年等等,这些都是比较耳熟能详的吃瓜例子,大家有兴趣可以自行搜索查看下。

通过前面的三种情况大家可以看到,一般来说青春损失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都是建立在对方自愿的前提下,且得是费用合理确实有实际支出。那么,有没有在法律层面的一些小技巧呢技巧是有的,但并不是适合所有人,特定情况下才适用,比如:一、未婚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打胎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如果生育子女的,可以要求另外一方支付相应标准的抚养费的。二、已婚时,女方可以男方存在民法典1091条的四种过错情形为由,要求男方支付赔偿,同时要求多分割家产。毕竟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是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为原则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三、生活当中,有很多家庭主妇,他们常年都在忙着照顾小孩和老人的日常起居,全身心地投入家庭,做好另一方的后盾,但是这也带来另一种代价,那就是完全丧失了自己的工作机会或升职加薪的机会。因此,当离婚时,全职或半全职家庭主妇是非常吃亏的,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1088条的出台,就让家庭主妇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当然,现有的判例还不多,金额也并不多,大部分法院支持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其中1-3万元的居多,当然个别案例也有存在10万、15万元或更高的补偿金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当然,由于青春损失费并无明文规定可以遵循,我们只能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啦。另外袁Sir想说:谁的青春不是青春呢?一别两散,各自生欢才是最美好的结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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