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近日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邢台建林摩托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因“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被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公示截图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为:
巨市监 处罚〔2023〕 219号
主要违法事实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事由为:
邢台建林摩托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为: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为:
1.罚款8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处罚决定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