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宜宾某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宜宾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宜宾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宜宾某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园林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选、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3万元,其中25万元未实际收取。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孙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收受他人财物的53万元中,有25万元系犯罪未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干部职工五十余人、兴文县消防救援大队二十余人到场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