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青州一村民何某某被批评教育!

半岛可期 2024-06-09 09:24:15

警示教育

6月6日下午16:50左右,谭坊镇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村民何某某在大棚周边违反有关规定焚烧秸秆等杂物,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制止并迅速将明火扑灭。随后,镇环保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通过法治教育,何某某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并签订保证书,承诺今后绝不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将自觉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温 馨 提 示

广大村民朋友:

露天焚烧垃圾秸秆,不仅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谭坊镇将持续保持对露天焚烧违法行为高压态势,重点关注敏感、易燃区域情况,在易发火情地段均安装消防监控,并利用无人机、高空瞭望对防火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确保“不烧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争做遵纪守法的楷模,共同守护我们的碧水蓝天。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 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信美谭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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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09 10:59

    以后农民兄弟们把秸秆运到垃圾桶那里吧,让他们想办法处理,处理不了他们就会妥协,一个个尽出结果,不管过程,都以为回到卫星时代了

半岛可期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