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投资或摄制合同中只约定一方当事人负责报审,但未约定报审的期限,对于报审义务应如何履行?当事人对是否违约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合作摄制电影,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但乙有知情权及监督权。合同约定,甲负责影片的送审,由甲申请公映许可证。
履行
影片制作完成后3年,影片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乙询问公映许可证办理事宜,甲告知乙尚未申请。
争议
乙认为,甲未申请公映许可证,构成违约;甲辩称,合同没有约定办理公映许可证的期限,故其不构成违约。
问题
没有约定报审的期限,应如何履行?
评析
案争合同只约定甲负责报审,申请公映许可证,但没有约定须完成的期限。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履行期限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案中,合同对报审期限未作约定,合同内容存在漏洞。双方也未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也无法确定。本文认为,应根据交易习惯,结合合同目的来确定履行期限。
首先,根据通常的习惯,影片杀青制作完成后即可报送审查,申请公映许可证;电影行业投资大,周期长,尽快上映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实践中,如无其他阻碍,一般在成片后即开始报审程序。制作完成后即开始报审符合行业惯例。
其次,履行期限与履行方式不明确时,均应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甲、乙均对影片出资,取得发行收益是双方共同的合同目的,符合双方的利益。在具备报审条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公映许可证最有利于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影片制作完成后,甲即应该履行报审义务,向国家电影局申请公映许可证。对于该项义务,甲应自觉主动履行,不以乙催告为条件。如无正当理由,在影片制作完成后的合理期限内甲未开始申请公映许可证,则具有过错,构成违约。
综上,甲在影片制作完成后3年内均未申请公映许可证,其未对此作出解释,严重超出合理期限,导致发行期限延长,双方的投资风险不必要的增加,损害双方的利益,构成违约。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甲违约的原因是其未申请公映许可证而非未取得公映许可证,如果其已经开始申请但尚未取得,则是否构成违约应进一步分析其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原因。此外,甲虽然构成违约,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需考虑乙的过错。报审虽由甲负责,但报审涉及双方的利益,甲乙之间共同对影片投资,应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影片制作完成后甲未履行报审义务,而乙也未催告甲履行,乙怠于行使监督权,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甲的责任。
相关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3348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