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爷把自己老宅卖了3万块钱,房子卖给了外地来京人员。20年后,老宅拆迁分得1100万拆迁款。大爷想花3万块钱把老宅买回。遭到买家拒绝,大爷将其告上法庭!(案例来源:一级档案馆)何随金夫妻带着儿子从四川来京,和老北京人于永军认识后,就经常得到他的帮助,于是,两家便成为了朋友关系。何随金一家租了一间50平的小房子,一个月就要几千元的房租。因为房租太高,他们一直想买一套房子住。于永军得知此事便说,自己有一处老宅在郊区,可以卖给他。听到于永军的话,何随金高兴坏了,双方协商之后,最终以3万元成交。因为何随金并不是这个村子的村民,房屋不能过户在他名下,为了双方都安心,两人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的协议。于永军也是很大气的跟何随金说:签了协议,这房子就是你的了,以后也不会跟你要房子,安心住着就行。自此,两个人的关系简直就是亲上加亲,逢年过节的时候,何随金都会带着礼品上门走动,于永军也是信守承诺之人,对老宅的事只字不提。一晃眼十年过去了,于永军听到一些小道消息,老宅多半要拆迁,这时候,老宅的价值早就翻倍上涨了。如果老宅要拆,至少可以拿到几百万的赔偿款,在金钱面前,于永军破防了,当初的承诺早就抛在脑后,跟何随金表示:想把老宅买回来。听到于永军这样说,何随金说:当初两人已经签好协议,再说了,现在的3万块钱,怎么可能和十年前的3万块钱相提并论呢?于永军说:当初要是把房子租给你,光租金也要远超3万块钱,我现在用3万块钱把老宅买回来,你一点都不亏。两人因此也把关系搞僵了。于永军恼羞成怒把何随金告到了法院,可何随金万万没想到,经法院审理,两人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属于无效。房子是自己花钱买来的,何随金不能让自己吃亏了,他表示:想让自己退房也行,但房子的价格早已水涨船高,于永军要给自己80万赔偿。由于于永军只是听到一些拆迁的风声,还不确定,听见80万赔偿的时候,他又犹豫了,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两人也因此不相往来。7年后,老宅确定要拆迁了,何随金可以分到四套房子和一笔补偿金,共计1100万,何随金也签订了协议。协议上也表明:全部补偿款由房屋的直接受益人获得、得知这个消息之后,于永军不敢相信,老宅还在自己的名下,为何补偿协议是和何随金签订的?他也不是这个村的村民。可对方却说:你把老宅卖掉之后,户口就不在本村,也不能享有安置补偿。何随金现在是这间房子的实际所有人,他又无房居住,应当给予妥善的安置,我们是按规定办事。见对方也在向着何随金,于永军很生气,隔三差五就会跑去闹腾,这一闹腾就是三年。正是如此,这三年来,何随金还住在老宅,并没有其他的安置。看到周围邻居都已搬走,何随金的心理也不是滋味,尤其是他的妻子,只要一提起这件事就会委屈的掉眼泪。于永军见自己闹腾了三年,也没什么效果,再次提起上诉。由于房子在于永军名下,法院判定,何随金分得70%拆迁款,于永军拥有30%拆迁款,双方均表示同意,还冰释前嫌。1、于永军把老宅卖给何随金,属于主要过错方。《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产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于永军卖掉的老宅属于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而何随金不是本村村民,不能购买,于永军将老宅卖给何随金,违反了规定。2、于永军和何随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于永军的老宅只能卖给集体成员,而何随金并不属于集体内成员,于永军把房子买给外地户口的何随金,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所以,法院判决于永军和何随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3、于永军和何随金均能分得拆迁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何随金以3万元买下于永军的老宅,双方签订协议,房子拆迁后,于永军又想要回自己的房子,构成违约。于永军主动提出把老宅卖给于永军,属于主要过错方,何随金买下农村房屋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定,何随金分得70%拆迁款,于永军拥有30%拆迁款。(文中皆为化名)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判决就是活稀泥
这年头买了房子也不能安心,谁知道哪天不知道从哪个旮旯里跑出个人来说房子是他的,要赔偿
只要闹,就有钱[点赞]
问题出在这是宅基地,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宅基地是不准买卖的
契约精神
本身这种房子就不能买卖的,无论你签什么都是无效的,按理来说所有的收益都是原房主的,但是以前这种有操作空间解决的,只要原房主不闹都没事
最后都是国家的
为啥要规定宅基地不能买卖,现在是经济社会,这种制度应该取消了。农村老人可以卖了房子去县城享受下退休生活,70多岁了还种地
不用看文章打官司稳赢,宅基地卖的是使用权不含土地,土地是公有的拆迁还是老人拿钱
我觉得是编的,北京零二零三年的时候就八九千了吧,卖三万?
如果挖出几十斤黄金点分[笑着哭][笑着哭]
20年前有这规定 不让城镇的买农村的房子吗 你用现在的规定去判20年前的案子合理吗
哟,老北京就这?
既然自己的钱拿不到,那就让他们有钱没命花
敢买这种房[笑着哭]
你说不合法就不合法,你立的法,你想这么说都行
钱是一个照妖镜
20年了都没把户口上到北京,真是人才
换做是你,你也闹。
都闹得这样了,还会像以前一样和好,你这是骗你自己把。
只能说,牛,可到底谁牛呢?
编吧,二十年前 几十平方房子一个月几千块钱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