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游客被韩国酒店员工性侵,律师:韩国为何“性犯罪”泛滥?

周兆成律师 2024-06-24 18:58:03

中国女游客,在韩国旅游,被酒店员工刷卡进入房间实施性侵。

由于女游客喝了酒,没有激烈反抗,该员工便此为由,称“以为对方同意”。

目前,韩国警方已逮捕该员工,并以“准强奸罪”立案调查。

所谓准强奸罪,是指趁他人精神错乱丧失辨别能力或不能抗拒,而实施奸淫的行为。

我国没有“准强奸”这种说法,不管是女性醉酒还是患有精神病,统统视为“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其反抗与否,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统统成立强奸罪。

韩国这种立法,其实是想跟传统的暴力强奸或者是下药迷奸作出区分,证明罪犯的主观恶性没那么大。虽然依然参照韩国刑法第297条的“强奸罪”处理,但一般会以最低刑3年为量刑起点,从轻发落。

可能有人问,难道在韩国,“性犯罪”就这么轻?

如果大家还记得2008年“素媛案”的话,就会知道,还真就这么轻。

当年,7岁的素媛,在上学路上偶遇了醉酒的赵斗顺,被其殴打昏迷后实施了残忍的性暴力。

为消灭犯罪证据,赵斗顺不惜用通马桶的皮橛子灌入女孩下体,至其大肠流出,清洗后又塞回体内。

可怜的素媛被发现送医后,鼻梁和盆骨骨折,大小肠流出体外坏死,肛门和性器官80%受损,虽勉强保住性命,可终生离不开外接尿袋和人造肛门,且永远丧失生育功能。

事后发现,赵斗顺曾有过强奸杀人等17次犯罪前科。

根据当时韩国刑法301条规定,强奸伤害罪,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然而,赵斗顺这么一个人神共愤的畜牲,大家猜最后判了几年?

仅仅12年。

从轻的理由之一是,犯罪人处于“醉酒”状态,因精神不稳定而失去基本辨别能力,可以获得减刑——是不是很荒唐?

与之对比强烈的是,我国案情相似的“哈尔滨性侵幼女案”,凶手刘某国,可是被从严从快判处了死刑,从开庭到行刑,时间不到1年。

韩国对性犯罪的“轻轻放过”,无疑让韩国成为“性犯罪”泛滥的沃土。

比如被总统文在寅亲自下令调查的“张紫妍案”,最终还是不了了之,主办检察长辞职之后,又有多位女性离奇自杀。

再比如成立性暴力犯罪、性交易介绍、教唆特殊暴力等9项罪名的李胜利,最终只被轻判了3年。

再比如,波及成千上万受害人的N号房事件,竟有高达26万人或为潜在加害者,这在我国简直是不可想象的。

可能有人要问了,如果韩国方面包庇或者轻纵这个罪犯,我国能不能介入?

理论上有这种可能性,我国刑法规定了“保护管辖”原则,只要对方行为在犯罪地应受处罚,且所犯之罪按我国法律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就可以进行管辖。

但实践中,为尊重各国司法主权,“属地管辖”才是王牌原则,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会打破,所以此案还是会按照韩国的法律和程序来处理。当然,必要时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外交手段表达保护我国公民的诉求。

最后,也请出国在外的女同胞们,尤其是印度和韩国的女同胞们,多长个心眼,注意自身安全。毕竟不是每个国家对“性犯罪”的打击力度,都和我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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