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什么会睡到我床上?我穿那么性感不是给你这个司机看的。我要报警告你强奸。错把司机当老板,与其发生关系后,向司机索赔30万精神损失费,司机拿不出来,女子报警后,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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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在天津,男,杨某,1982年出生,已婚,某公司专职司机。女,余某,1995年出生,未婚,文员(与杨某同属一公司)。
去年10月8日,某公司举办聚餐活动,当天晚上吃饭时都喝了很多酒。饭后老板又邀约所有人一起去KTV唱歌。在KTV时,除了司机没喝酒外,大家都喝了很多酒。散场时,老板和司机一起先后送了两个住处比较远的女生回家,最后送的是余某。送往余某回家路上,老板临时接了个电话要先行离开,所以中途就下车了。于是就由司机杨某单独送余某回家,到了楼下,余某已经醉酒不醒了,于是杨某将她背上楼。进入房间后,余某搂着杨某的脖子不放,于是杨某与余某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醒来后,余某发现床上躺着的是杨某,于是质问对方为什么会睡到自己的床上?杨某表示说是你不让我走的呀。余某说,那不可能,我穿那么性感,我留的是老板,不是给你看的,然后便哭了问起来。
随后杨某祈求对方原谅自己,但余某提出要30万作为补偿。否则免谈,直接到派出所处理。最后杨某没给,余某报警,余某知道后,自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杨某(男)涉嫌强奸罪吗?
庭审时杨某的辩护提出以下意见:
1、当晚是余某主动挽着杨某的脖子,不让他走的,因此可以理解为余某并非不愿意与杨某发生关系,甚至是想主动与杨某发生关系。而且在整个过程中,余某也并未有任何的反抗情形。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2、其委托人杨某是自己到派出所主动说明情况的,应认定为自首。
3、事后受害人余某,向被告人杨某索要30万元精神损失费,余某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意见:
1、经调阅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证言,从过程中来看,杨某是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与余某发生关系。但是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中描述的“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女性熟睡、醉酒或昏迷状态下,在女方不知反坑、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因此,对辩护人的第一点意见不予以采纳。
2、经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告人杨某是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前,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两年。
二、余某(女)索要30万精神损失费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吗?
首先和大家说明一点,无论余某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这并不影响对杨某强奸罪的认定。通俗点说就是“一码归一码”。
在分析余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之前,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274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看到没?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前提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因此余某向刘某索要30万赔偿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原因有以下两点:
1、受害人在受到侵犯之后,会造成身体的损害。因此向行为人索要赔偿,并不是非法占有。强奸案中,除了公诉的刑事责任外,受害人还可以对行为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向行为人索取赔偿。因此,受害人在被强奸后,向对方索取赔,是合法的。
2、至于索赔金额,这是需要双方协商而定,只要双方没意见即可。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认可赔偿金额,法院都会予以支持。但是并不是说双方理偿完成就代表“没事了”。如果受害人已经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介入调查,并查证属实的话,就算受害者“原谅”了行为人。依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若此时双方协商成功,最多只能是由受害人在收到赔偿金后,出具谅解书,以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作用?
1、男人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管好自己的“下半身”,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在不能确定女性意愿的情况下,切不可“趁机”与对方发生关系。因为事后如果女性追究责任的话,只要女性口供上说她是不愿意的,那基本上可认定为强奸罪了,所以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2、强奸罪是公诉案件,无论受害人是否原谅行为人,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介入调查,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有钱就可以“摆平”,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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