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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品牌为扩大规模,往往会通过发布招商广告的途径吸引意向加盟商,但流量经济在引来的巨大红利的同时,其背后也深藏广告合规风险。出于投资领域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广告法》及《特许经营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招商加盟广告发布的内容有颇多限制。
《广告法》
对招商广告的内容规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一、投资风险提示:需全渠道覆盖
澄市监处罚〔2023〕1203829号案例
无锡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页发布申请加盟等内容,该网页未显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网站制作费用2倍罚款1,720元。
京海市监处罚﹝2023﹞9775号案例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有一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于2023年2月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主旨为招募当事人品牌海外合作伙伴,同时在文章最下方有一二维码,写有“扫描二维码,填写报名表”“更多合作问题,将有专业人士为您一一解答”等字样,还阐述了加入后能够得到的内部支持等内容。故该篇文章具有较为明显的广告特征,属于为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作出的招商加盟广告,但当事人广告界面未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等内容。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20000元。
近年来,市监部门线上执法态势趋严,品牌网站、微信公众号文章、短视频乃至小程序资讯中涉及招商加盟的内容均在广告合规监管范围内,如未标注风险提示同样会受到广告法规制。
此外,针对公众的招商手册和宣讲PPT也属于招商广告,市监部门进行执法时,如发现此类招商手册、传单放置在不特定公众可接触的经营场所内,也会将其视为广告宣传内容。
二、不得承诺收益:包括明示或暗示
三、不得作推荐或证明:不得出现相关主体对加盟的评价性表述。
案例:京海市监处罚〔2023〕9047号
当事人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以自身品牌与其他企业合作的方式招商。当事人2022年10月于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题为:“自有乒乓运动馆|加盟搏鸣拓疆未来”的文章中含有对刘教练的身份介绍,并以刘教练与搏鸣签约加盟做广告宣传。以上内容属于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名义做推荐证明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处罚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万元。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对特许人发布广告的内容规范
法条指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例中,特许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一、二款的内容多有重合,违规情形主要包括宣传加盟商单店收益、宣传盈利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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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申律师】: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2月,深耕连锁加盟法律领域17年,定位只服务品牌方。以帮助客户商业成功为导向,为直营&加盟品牌提供全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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