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阳区:法院法官拍“脑门”判决引发争议

云间的小茶馆 2024-07-16 15:52:15

2024年6月18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了被告郧阳区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阳公司”)应向原告刘爱萍(简称“原告”)支付安置补偿款及过渡费,但是安置费和过渡费的定价和计算方式以及为什么不支持该法院因原告申请而查封的房屋却引发了社会热议和不满。

房屋被拆7年仍无法回迁安置

案件回溯到2017年7月5日,刘爱萍与郧阳区三阳公司签订了《郧阳花园B区3号楼拆迁安置合同书》,合同约定刘爱萍拆迁房三处还一处共安置门面房260㎡,将安置于宴宾一号对面商业门面路面一楼一年半内交房优先选房或郧阳花园B区3号楼原酒店重建的商业门面一楼“原地置换”三年交房。双方还约定过渡期补偿金为每月1万元,过渡费支付至交房后顺延支付三个月,其中5000元现金支付,剩余5000元可抵扣另购房款。置换超出260㎡以外购房款按每平方米1万元。刘爱萍三处房屋装修抵门面房差价。另给刘爱萍提供房屋存放原酒店和住房物品置换门面开业为止。水电立户费、维修金、税费由被告三阳公司承担。

2020年以前刘爱萍多次找三阳公司交付宴宾一号正在销售的门面房,三阳公司不给。法人王元启说:“该房是安置红灯区拆迁户的,余下的自己要卖钱,我死都不给你。你的安置房是合同约定你在原地置换也是政府明文规定你的(原地安置郧阳花园B区3号楼危房安置点在中环世纪广场一楼),你只能等原地置换重建的中环世纪广场一楼门面再找我交付。”

三阳公司只支付了自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的过渡费,共计26.5万元,但未能按时交付安置房,过渡费也欠着说给不给还说不给认利息没兑现。刘爱萍历尽坎坷,忍辱负重,亲自到三阳公司要求安置不下百次。然而七年多漫长的乞求,苦苦挣扎,仍没有得到应得的安置。

2023年7月18日,在多次协商未果,无奈的情况下刘爱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此案分配给刘天成法官承办。原告诉求三阳公司履行《郧阳花园B区3号楼拆迁安置合同书》, 向原告交付其开发的位于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104 号郧阳区中环世纪广场一楼的临街商业门面260㎡(1026、1027、1028距离刘爱萍原拆房最近三间)也就是合同约定原地置换的地方,超出260㎡以外部分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每㎡向三阳公司支付另购房款1万元计算, 并依法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水电立户,税费维修金由三阳公司承担,若不能交付,三阳公司应优先赔偿原告陆百万元,(260㎡x2.6万元/㎡备案价)。判令三阳公司支付过渡费48.5万元(自2017年7月5日起按每月1万元计算至安置房屋交付后顺延支付三个月,其中48.5万元系自2017年7月5日按每月1万元过渡费计算至2023年10月暂计75万元,减去已付 26.5万元为48.5万元);诉讼费、保全费、 保险费由三阳公司承担。

法院称被告没钱,后来原告进一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郧阳区中环世纪广场一楼260㎡(1026、1027、1028)不要货币补偿。

“案子一直拖到2024年3月,刘天成法官说判安置260㎡判不成。”刘爱萍说。

在法官安排下,刘爱萍进一步向法院明确诉讼请求,若不能交付法院查封的260㎡(1026、1027、1028)房。三阳公司应优先赔偿陆百万元。三阳公司答辩称,已将部分门面抵给工程承包人无法交付,但愿提供未出售的最偏僻距离刘爱萍原拆房最远的黑洞房,刘爱萍不同意。

法院认为,合同赋予原告选择安置房屋的权利,但未明确具体房号。因刘爱萍拒绝接受替代位置较偏僻门面,法院决定依据合同中约定给原告原地置换260㎡,超出260㎡以外另购房款1万元的价格,判定三阳公司支付原告安置补偿款260万元。同时,法院认定原告有权从2017年7月起计算过渡费,共计72个月的过渡费为72万元。原告一直没有变更诉求,后来是进一步明确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阳公司交付法院为原告查封的距原告原拆房最近260㎡三间,符合合同约定(原地置换和让刘爱萍优选房也是王元启多年答应给交付的房),一审法院判决却只字不提。

最终,法院判决郧阳区三阳公司支付原告安置补偿款260万元和过渡费45.5万元。诉讼费法院就在上诉期间法院对该案又补充一个判决书更改诉讼费数额和分配比例,两次判决书让原告承担大部分。被告承担少部分,明显“有失公允”。保险费保全费都判原告承担。水电立户维修基金税费费都不提。

法官拍“脑门”定价判决引争议

面对郧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认为法院判决忽略了诉求合同约定原地置换距最近临街中环世纪广一楼门面260㎡1026.1027.1028房“若不能交付三间房则同意货币补偿”的前提条件。刘爱萍提出,三阳公司实际可以交付房但不愿交付合同约定的原告原地置换的优质房。法院应首先判决房屋安置,在确实不能交付时再考虑货币补偿。即使是货币安置,也应按开发商备案价每㎡米2.6万元计算或市场价2.4万元每㎡补偿,而法院径直用合同约定置换超出260以外另购门面款1万元每㎡进行判决,实属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错误裁判。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备案价,三阳公司不认可应由其举证,法院却未采纳备案价和市场价,明显缺乏定价依据,属于法官的拍“脑门”定价裁判。”

同时认为合同约定过渡费应支付至实际交房日顺延三个月或法院最终判决生效后止,而法院以起诉日为截止时间计算过渡费,忽略了明明是三阳公司不交付房屋的过错,不按合同履行违约造成被拆迁人损失惨重。

据原告反映,法院判决的最重大错误是主审法官和法院少数领导在审理此案中混淆主次,避开诉讼的核心焦点。刘天成审判长接到案子不久就给原告打电话让她撤诉遭原告拒绝,原告感觉刘审判长与被告有私交,开庭后不久特向法院申请让他回避无果。主审法官久拖不判给被告机会伪造卖房和抵房合同。2023年9月原告找法院进一步明确诉求判令被告交付安置涉案房260㎡三间,2023年12月我再次去法院找主审法官请他依法尽快判决,法官说房子都卖完了。2024年1月刘爱萍到三阳公司售楼部充当买房的,售楼员还称把原告申请法院查封的房子卖给原告,售楼员说找老板王元启可以便宜点。原告去找法官说请他不要再拖了尽快下判决被告在卖查封的房子。案子拖到2024年4月刘爱萍把中环世纪广场一楼门面房22间待销售和备案价证据给法院交去了,2024年5月再次申请进一步明确诉求判令交付260㎡涉案三间房。刘法官说合同没有约定房号原告不能选房号,原告认为刘审判长完全是故意想把查封房子放飞。明知刘爱萍和三阳公司签拆迁安置合同是七年前签的,当时是因为三阳公司建的危房要倒塌人生财产安全难保才签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原地置换门面房签合同时没建房没房号,后来规划重建才有房号了,刘爱萍有权选择写中环世纪广场一楼门面260㎡

合同约定原地置换就是距刘爱萍原拆房最近中环世纪广场一楼260㎡1026.1027.1028.这三间房号房。

事实非常清楚:郧阳区法院依据刘爱萍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2023)鄂0304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查封了刘爱萍依法选择的三阳公司开发的案涉260㎡1026.1027.1028号三间房。三阳公司申请复议后,法院作出裁定书驳回三阳公司的复议申请。案涉房屋一直都在法院查封状态下,查封房屋是郧阳区法院当时根据拆迁安置合同和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查封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同时也说明原告申请的拆迁安置房是法院认可的,也是无理由不支持的。可令人不可接受的是郧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查封的房屋抵给案外人了,听起来真让人啼笑皆非,法院自己作出的查封裁定,自己不认可不采纳,这是不是郧阳区法院自己在推翻自己的裁定,自己在打自己的脸?所谓明事理的人都明白,即是案外人有多么充分的理由,也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裁定。何况拆迁安置大于一切!由此可见,郧阳区法院少数法官是把法律攥在手里当玩具,想怎么玩就怎么玩。办案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不想办就不办。房管部门的信息显示,查封时显示待销售,查封后显示不可销售状态,现仍是未销售状态,那为什么法院不把查封的房屋判给申请查封人呢?这也不得不让申请查封人怀疑承办法官与三阳公司(开发商)沆瀣一气,坑害被拆迁人。

法院判决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在十堰所有被拆迁户中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担忧。在原告代理律师以及关注此案的媒体人士的奔走呼吁下,此案也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有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在处理此类涉及拆迁补偿的案件时,应更加注重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显失公平”。同时,也有声音指出,开发商在履行合同中的不当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本案的最终结果尚未尘埃落定,社会各界期待二审法院十堰中院能够作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判决。

6 阅读:1844
评论列表
  • 2024-07-17 15:32

    把吃了祓告吃原告的精神发挥到极至。

  • 老六 28
    2024-07-17 15:27

    一方面大量法学生毕业即失业,一方面基层法官胡判乱判!

  • 2024-07-17 08:43

    “应按开发商备案价每㎡米2.6万元计算或市场价2.4万元每㎡补偿,而法院径直用合同约定置换超出260以外另购门面款1万元每㎡”——不是法官智力有问题,就是法官枉法报桃李!

  • 2024-07-17 19:27

    法院封的房子被开发商卖了 法院说无权追回房产[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还好当时说了超出部分按1万算 要是没约定价格是不是货币安置费就可以按0算了啊[呲牙笑][呲牙笑]

  • 2024-07-18 07:31

    请到正规法院,请查法官

  • 2024-07-18 08:46

    说此案没有猫腻,不知道你信不信?

  • 2024-07-18 22:12

    要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是谣言,绝对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