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将烟丝藏在垃圾车里运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河南法制报 2024-04-16 12:40:27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查某伙同被告人宿某、孙某、谢洪亮、丁乾,利用查某、韩某回收某卷烟厂综合废料的工作便利,宿某、孙某在某卷烟厂内转运烟丝等烟草专卖物资的工作便利,在完成本职工作的过程中,把烟丝等专卖物资藏在垃圾车里运出,后转移至查某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外环与许继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的厂院内存放。

2023年3月9日凌晨,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联合许昌市建安区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查某的厂院进行查处,在厂院内查获烟丝27285公斤、烟滤嘴棒92.3万支,涉案价值分别为1684575.9元、30071.34元;后又在许昌市振昌拖拉机驾校西南150米农户菜地内查获被被告人查某等人从查某厂院内转移出的烟丝1920公斤,涉案价值118540.8元。

判决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韩某、查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3月26日,许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韩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不同认识。 首先,被告人韩某中标了某卷烟厂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被告人查某与韩某商议后,带领谢某、丁某等人到某卷烟厂同样从事废品回收业务,以上各被告人均无接触和经手涉案烟草专卖品的职权,仅仅是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经手的单位财物,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其他单位的财物,明显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情形,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次,被告人宿某、孙某作为河南优企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某卷烟厂从事将烟梗、烟末、废烟嘴头等烟草专卖品废料转运作业等辅助工作,需严格遵照作业流程将物品运送至指定的存放区,在经手的过程中并无实际地支配、管理该财物的职权,更无权利将该物品转移至厂区之外,且若转移至厂外还将会受到厂区保安等人员的监管,不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情形。因此,宿某、孙某二人与韩某、查某等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赵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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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 制报

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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