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预付式消费行为规范专项整治

十目观河东 2024-08-23 14:50:34

今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暑假期间,健身娱乐、美容美发等行业预付式消费进入高峰期。近日,盐湖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预付式消费行为规范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活动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点聚焦商家“跑路潮”、虚假宣传、服务缩水、退款难等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中心城区部分健身场所和医疗机构进行深入调研和摸底排查。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以来,盐湖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在商场、社区等预付式消费集中场所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相关检查。截至目前,共检查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120余家,责令问题整改2家,移交市相关部门处置预付式消费案件线索8起,成功调解预付式消费投诉1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万余元。

盐湖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

和市场交易监督管理股股长 李新辉

下一步,我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保持高压姿态,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将继续探索创新监管模式,推动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让预付式消费市场变得更加规范、透明和健康。

什么是预付式消费

预付式消费通常是指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给经营者,经营者在约定期内分次或者分阶段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来源:盐湖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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