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何忠民很刑 2024-10-25 03:05:47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甲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武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在某村租赁38.6亩土地投资建厂,从事还原铁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给某乙公司。

2007年投产后,某甲公司持续亏损,资金周转困难。

为获得贷款,武某隐瞒某甲公司持续亏损的事实,向某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应收款明细表。2008年9月16日,某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授信有效期1年,应收账款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同月18日,武某使用私刻的某甲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假冒某乙公司合同员周某的签名,与某银行签订《关于某甲公司(卖方)有关应收账款转让问题的三方协议》。

协议签订后,武某又伪造废钢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等,于2008年9月23日、10月9日两次从某银行骗取保理资金共计2000万元。

2009年3月2日,某甲公司采取前述欺骗方法与某银行重新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仍为2000万元,授信有效使用期限至2010年3月1日。

同年5月,因某甲公司不能按约正常还款,某银行对某甲公司的财务章、合同章、公章进行监管。

2009年11月9日,武某与某丙公司有关人员签订某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于同年11月19日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办理公司法人变更登记,武某不再持有某甲公司股份,不再担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鉴定,自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止,某甲公司累计收到某银行授信保理贷款资金11094万元,偿还9094万元,尚欠2000万元。至2010年8月案发,尚欠保理融资本金1503.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某甲公司和武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甲公司和武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法本身并不孤立看待申请贷款时的造假行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才可能因客观上的造假行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认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行为人对其主观目的的供述外,还应结合行为人申请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获取贷款之后的款项用途、款项到期后的还款意愿及还款效果等综合评价,不能仅凭行为人有使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和实际未能还款的客观结果,片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简单定案。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行为人借款前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

二是行为人实际借款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

三是行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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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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