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卫公罚[2023]101号
案件名称:嵊州市云*足浴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嵊州市云*足浴馆
经营者名称:颜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7日,嵊州市云*足浴馆: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3、室内公共场所未禁止吸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六)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669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及账户名为嵊州市农商银行2******************3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1月15日
来源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