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人与自然互动的关键领域。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每一次文明的重大进步几乎都伴随着能源开发利用方式的革新和主导能源的更替。
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然而,能源领域至今缺少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综合法律。
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保障能源安全,《能源法(草案)》应运而生。
《能源法》起草工作始于2006年。今年以来,《能源法(草案)》经过三次修改和完善,现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案的提出,旨在响应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先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对于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深远意义。
今年,《能源法(草案)》分别经历了三次审议:4月2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分组审议;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11月4日,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文将结合上述三次审议情况,对《能源法(草案)》的修改调整进行汇总分析。
01
一审: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其安全关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能源法(草案)》共9章69条,旨在为我国能源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建设统一的能源市场体系,健全能源储备和应急制度,推动能源科技创新,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
草案强调能源规划的指导作用,明确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依据和要求,涵盖内容衔接、批准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程序,确保规划体系的有效运行。
草案进一步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重点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能源结构调整方向,明确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和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二是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分别对可再生能源、水电、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制定基本政策。三是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终端消费清洁化、智能化水平,建立绿色能源消费机制,推动能源用户合理用能。四是保障基本能源服务,要求电力、燃气、热力等企业提供安全、持续、可靠的供应。五是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协调跨省基础设施,提升输送管网的安全性。六是促进农村能源发展,支持农村能源建设,优先保障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能。
为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草案提出,国家应分开经营能源的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性业务,推动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要求输送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平开放,推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形成市场主导的能源价格机制,完善价格调控制度,支持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
在能源储备和应急方面,草案提出建立高效的储备体系,合理确定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推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统筹管理。政府储备的承储运营机构需确保储备安全,能源企业则需履行社会储备责任。此外,草案要求建立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以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02
二审:能源发展:在细节处“动真格”
一、促进绿色低碳转型
《能源法(草案)》二审稿根据“双碳”目标进一步调整,提出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的转型机制,并明确能源用户应依法节能、践行绿色低碳生活。能源结构方面,草案提出推进非化石能源对化石能源的安全可靠替代,提高清洁能源比例。同时,草案明确风电、光伏、光热、海上风电及氢能等新能源的开发政策,并鼓励合理利用生物质能、地热和海洋能。
二、完善电网和储能体系
草案强调可再生能源发展需加快电网基础建设,提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升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和调控能力”。同时,在储能技术上,草案明确支持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发展,以增强电网稳定性和灵活性。
三、强化能源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高质量能源体系的核心。草案提出加强智慧能源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能源深度融合,并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效率。同时,核能作为未来能源的重要手段,草案建议在“核能安全利用”基础上,增添“核能新技术”内容,并强调密码技术保障能源安全的必要性。
四、完善节约能源措施
草案指出,应加强建筑节能和设备智能化以减少能源浪费。为落实节能政策,草案提出通过市场机制和价格调控鼓励提高能效,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需承担节能管理责任。建议将“完善节约能源政策”修改为“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更精准地体现节能目标。
五、增强能源储备与应急能力
应对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草案提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的灾害防范能力。针对气候变化对风光水电的影响,草案强调需要增强能源储备和应急措施,尤其是煤电和核电的储备能力。草案还补充了实物储备的要求,建议由相关部门制定储备类型、数量、储备基地等具体规划。
03
三审:对能源供应企业提出严格要求
能源法草案11月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为适应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的需要,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对能源供应企业的保供义务作出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明确增添了能源供应企业 “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这一关键条款。
草案三审稿还对能源供应企业的保供义务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增加能源供应企业“不得违法收取费用”的规定。同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加强跨省的能源应急工作,建议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增加国家推动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的规定;规定能源用户应当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增加规定引导能源用户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
从能源消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优先发展清洁能源的前瞻性布局与现实约束、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保障、从“产学研”到“产学研用”的科技创新驱动以及能源储备与应急能力的提升等内容,无不展现出《能源法(草案)》的全面性与深远考量。草案以细微处体现宏观布局,力求在绿色转型与能源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
从三次审议中,我们不难发现,《能源法(草案)》并非单纯聚焦“绿色转型”,而是从“转型+保障”的双向思维出发,着力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既为能源绿色化指明了方向,又兼顾了现实中的技术、资金和安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