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牧社会组织——“家庭”与牧团

六六六谈过去 2024-08-27 19:53:04

游牧的“生产资料”是会移动的牛羊,而农耕的“生产资料”是不会移动的“土地”,二种不同的“元素”构成两种不同的文化。

以“家庭”来说,游牧民族的“家庭”称“帐”,帐就是字面意思。同一家族的人经常生活在同一帷幕中,因此“帐”与农耕民族的“家”一样,是游牧社会的基础单位。

不过“帐”与“家”又不一样,因为“生产”决定地位,游牧社会中女性的作用相当大,所以女性的地位相对较高,地位高的特征便是游牧社会的女性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牛羊),定居农业社会女性是无财产继承权的。

牧民社会中,孩子(包括女孩)通过劳动,比如挤奶,编织羊毛,捡粪,或者放牧,所得的报酬就是牛羊的幼仔。这些牛羊就是孩子的私人财产,孩子长大了无论是分家还是外嫁,这些牛羊都要跟着孩子走。

当然了,一些富裕的“帐”会直接送给孩子“马”,因马是牧民社会“财富”的象征。

游牧社会的“婚姻观”就与定居农耕不同。

首先,儿子成家,父母会分一部分财产——牲畜,让儿子一家成立自己的“帐”。女儿外嫁,父母也会分一些牲畜给女儿。相应的,如果分家即离婚,女方可以带走自己的一份财产。

男方若是大富大贵,也可娶多名女子,相应的就要成立多个“帐房”,因每个帐房只能有一个女主人,此时的畜产也要分成多份,各妻子各自经营畜产以抚养自己的子女。这即是“多妻制”。

举个例子——林丹汗,孛儿只斤·林丹巴图尔(1592年—1634年),是北元时期蒙古末代大汗(1604年—1634年在位),简称林丹汗。

林丹汗有八个福晋,即“八位正妻”,妾地位相当于奴隶,可随时送人的。林丹汗被击败后,其妻子分别“嫁”给皇太极,济尔哈朗,豪格。

皇太极等人倒不是好色而娶她们,而是看上了她们的“嫁妆”——大量的畜产。

除了“多妻制”,还有“多夫制”,即较贫穷的家庭无法分出足够的畜产供儿子成立“新帐”,也不宜在两一帐中有两名女主人(兄弟二人的妻子),所以兄弟共有一妻。不过这种家庭很少,也不能持久,因只要畜产足够,兄弟两人还是会分开的。

这些“婚恋观”在定居农业社会中简直是大逆不道,因南边王朝,讲究“一夫一妻多妾”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且妇女是无财产继承权的,即使是再嫁,女方带来的财产还是不能带走,包括子女。

也因为“财富分配”方式不同,蒙古还有女真等游牧民族施行的是“幼子继承制”,即“幼子守灶”。

这里的“幼子继承制”是指继承父母的财产,并不是地位。年长的孩子长大成家,父母会分割一部分牛羊,给孩子成家(帐),有了新帐,即意味着孩子已“独立”出去。当最小的儿子长大后,父母已老,留下小儿子守在身边,小儿子成家后,自然继承父母剩下的牛羊。

比如铁木真一家,汗位由三子继承,其牛羊由四子继承。清朝的努尔哈赤也一样,汗位皇太极继承,努尔哈赤的二黄旗由三个幼子继承(主要是多铎)。

以上是帝王世家,权力确实大于畜产。若是普通游牧家庭,没有汗位要继承,畜产才是最大的财富。

对于普通牧民来说,除了拥有的畜产外,最应该关心的就是牧场上的青草。

牧民逐水草而居,土地不是牧民最关心的,牧民最关心的是能定期在牧场上放牧,但是单个家庭放牧,风险性太大,除自然风险外,最大的风险是其它部落的劫掠。

为应对这种风险,几个或者几十个家庭就要共同放牧,组成一个“牧团”,彼此照应。“牧团”如传统农业社会中的村落一样,由亲属关系的几个家庭构成,但成员不限于亲属。

同一牧团的家庭在同一地区放牧,同时迁徙,或者年中至少有一季是聚在一起的。因为牧草等草原资源是分散的,所以组成牧团的家庭会经常性离开,又重新加入新牧团。

如此频繁的组合分散,还要保障牧场不被其它敌对势力占领,或者南下打草谷,这就需要一个代表——“头人”。游牧民族的“头人”有二种,一种是部落汗任命的,另一个是牧团推举出来的,因游牧“不乐则走”的属性,推举出来的“头人”威望要大些。

想成为“头人”,除了拥有血缘关系外,还需要慷慨与威望,所以较穷的人无法成为头人,但也不是最富有的人就能成为头人。

不过游牧部落中“头人”也没有绝对权威,因为每一帐的家长都可以越过“头人”,找本部落的汗反应问题,此时的“汗”并不需要考虑头人的意见。

这种“牧团——家庭”的组合,放大版本可成为“某游牧国家——大牧团——小牧团——帐”等结构,比如邻国的“玉兹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结构的二个因素——地缘与血缘,传统定居农耕国家,基层单位越小,血缘的力量越大,比如村落,几乎是同一姓,越往上,地缘的力量越大,比如到了县,市,省,大家都会说自己是某某省人。

但游牧民族不太一样,他们的“血缘意识”可能大于“地缘意识”,即只认部落,不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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