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谈养狗,为文明依法养犬划清责任边界|荔枝时评

荔枝新闻 2024-02-06 21:30:22

文/周威

(作者周威,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江苏省动物学会理事、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

在宠物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因宠而生的纠纷正在日渐增多。《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数据显示,2022年度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根据中国医学救援协会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被猫狗咬伤的人数约有4000万。这些惊人的数据,正是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的现实背景。尤其去年四川崇州发生的恶犬咬伤女童事件,更是再次激起了对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大讨论。

管狗,其实就是管人。这次最高法公布了六起典型案例,每一起案例都对应着现实中的一种纠纷形态。其中一起案例,解读了何为“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如果饲养的是禁养犬只,那么,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都应承担全部责任。全国各地很多城市都对犬只做出了分类,列出了禁养犬只名录,违反规定饲养禁养犬只是造成侵权的根源,所以,这种情形下,饲养人没有任何规避责任的理由。另一起案例中,当事人无证养犬,且饲养犬只远超法律允许的数量,公安机关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以上两起案例都表明,司法实践中,应该明确举起法律的旗帜,对违规饲养行为坚决说不。

当犬只合法,而饲养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呢?比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不拴牵引绳遛狗的行为,很多人不以为然,常以“我家狗不咬人”为借口。然而,如果发生侵害,养犬人是逃不脱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有当饲养人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才可以适当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也不能完全免责。这是因为宠物虽然可爱,但它毕竟是活物,存在不可控的风险,遛狗必须牵绳,并且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绳,作为饲养人,理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 

其他案例中,有的是明确,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惊吓,饲养人仍应承担“无接触式伤害”责任;有的是明确,因被犬只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孕妇选择终止妊娠,也属于养犬人应该承担的侵权后果。这样的判例说明,司法也需充分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兼顾社会伦理。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养犬管理的法律主要是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出现,而且也并非所有城市都有自己的养犬管理条例。对于禁养犬只的种类、如何追究主人不文明养宠行为的责任,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禁养犬只名录也不统一,在有些地方属于禁养犬的,在另外一些地方就可以合法饲养。崇州咬伤女童的罗威纳犬,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才被纳入成都市禁养犬名单里。而这次最高法公布案例中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很多地方却不属于禁养犬只。

如果说对烈性犬,人们的警惕心比较高,那么对于一些看上去比较温顺的大型犬种,防范意识就薄弱得多,甚至一些人还抱有“小狗凶,大狗温顺”的错误观念,或误信一些诸如“某种狗绝不咬人”的都市传说。倒不必妖魔化大型犬,但应该充分认识到大型犬的风险,它们个头高、力气大,一旦“发作”起来,一个成年男性都很难约束,所以饲养人更应该牵好手中的绳子,并充分理解他人的畏惧心。 

另外,当城市对养犬管理越来越重视、越来越严格的时候,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却常常成为法律法规的“真空地带”,因为这些地方并不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禁养区或限养区。这样一来,在非限养区,因为管理疏漏更容易出现恶性伤人事件。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再次警示不文明养犬、不依法养犬只会害人害己。同时,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提醒,是时候对养犬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做出更精细的梳理,存在漏洞的要及时补上,不合时宜的要及时修改,真正将养犬管理纳入法律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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