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温女士于2024年3月19日怀孕已33周,发现当天胎动减少,于是在3月19日23点左右去到乌鲁木齐县医院做胎心监护,医生说情况不好,建议住院。温女士和家属立即赶到建档医院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就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产科医生也说胎心监护情况不好,让温女士立即住院,为了确保胎儿的安全,温女士于2024年3月20日凌晨1点入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
3月20日凌晨2点产科值班医生给温女士家属下了病危病重通知书,产科医生告知温女士及家属要做剖腹产手术,紧急给温女士做了心电图、B超、以及背皮及其他术前检查准备,并让温女士丈夫签署了各种手术资料。但此后院方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也没有告知温女士及家属胎儿宫内窘迫的危险性。也没有医生告知为什么不做剖腹产手术。
基于对三甲医院治疗水平的信任,家属就放下心来,以为不需要剖腹产,就这样医院坚持每天给温女士做胎心监护,但是3月20日到3月24日胎心监护的结果并不理想,每次胎心监护都需做40-90分钟才会有中间一段符合正常胎心监护报告,胎心监护总是不能一次通过,中间2天实在是胎心监护不合格,胎心监护室的实习学生让温女士躺着做胎心监护,其结果也并不如意。
3月24日上午医生通知温女士可以出院了,并建议温女士出院后每天做胎心监护。3月25日,温女士再来医院做胎心监护,产科医生说心率不清,有110的心率,做了15分钟左右胎心监护后医生带温女士到治疗室,让温女士躺平,双腿伸直,2个医生按压温女士的肚子,拿仪器测胎心,最后B超室医生推来B超机检测说温女士的宝宝没有了心率,整个过程持续近50分钟。
温女士的病历3月20日查房医生签名是产科某主任医生,但当天该主任医生并没有给温女士查房,也没有在其他病房查房,而且温女士的查房信息写的情况一切是良好。
试问,主任医生没有查房的情况下,如何能够了解患者的病情,并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此外,如果医生对患者的病情不了解,那么所谓的“签名”和“一切良好”的表述又有什么意义呢?
温女士对医院的管理及医疗水平提出了质疑,于5月20日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调解办公室封存了电子病历,并问工作人员要监控视频,工作人员说没有监控。但事实是有的。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5月31日,温女士只好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寻求帮助,卫健委工作人员让温女士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卫健委投诉,温女士到新市区卫健委时,对方却以无权受理为由,让温女士到自治区卫健委,6月13日温女士再次到自治区卫健委投诉,工作人员说他们没有执法权,要移交乌鲁木齐市有执法权的单位去查证。
但等了多日却没有任何消息,温女士6月22日只好向自治区卫健委邮寄了挂号信再次投诉,等到7月1号温女士再次到自治区卫健委投诉,工作人员还没打开过投诉信,距签收已经8天,医政科的人员拿到信后说让温女士回家等电话,说最晚7月5号给温女士回复,直至 7月15日,温女士再次来到新疆自治区卫健委,卫健委给温女士的回复是对于温女士的投诉自治区卫健委没有任何处理办法,让温女士去找医学会做鉴定,温女士找到医学会,医学会告知温女士要做鉴定只能由卫健委委托。温女士感到极度的失望和无助,对整个医疗系统的信任度降至冰点。不知道到底该如何给未出生的宝宝讨一个公道?
更让温女士感到悲痛和愤怒的是,事故发生后,温女士第一时间向医院提出质疑,医院医生给温女士的解释是“你的宝宝太调皮了,这是她自己的选择!”是什么医生能说出这种丧心病狂的话啊!把责任推给一个未出世的胎儿,毫无医德可言。
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更何况是还未出世的小生命。温女士的经历不仅仅是个人悲剧,更是对医疗体系的一次严峻拷问。对此我有以下几点疑问:
首先,医生在告知温女士需要剖腹产手术却未执行的问题,这明显违反了医疗常规和职业道德。事实是医生在对温女士下了病危\病重通知书后,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更没有向温女士和家属告知胎儿宫内窘迫的紧急性和危险性,让温女士错失了救下宝宝的唯一一次机会。对于这种情况,医院必须给出明确的解释和承担责任。
其次,主任医生未查房却签名并表述“一切良好”,这不仅是对患者温女士不负责任,更是对医疗制度的严重践踏。医疗记录是反映病情和治疗过程的重要依据,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记录都可能给温女士和她的宝宝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再者,医院调解办公室对于监控视频的否认更是让人无法接受。在信息化时代,监控视频已经成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医疗事故问题屡屡发生,试问医疗事故问题谁来监督处理,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事故的发生不知是明知故犯还是什么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对受害者温女士和死去的胎儿是极其不公平的,那本该是鲜活的生命啊!是谁给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权利,敷衍了事,不具体深查问题所在,且推卸责任。请新疆卫健委,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还温女士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