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子陈某和女子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为夫妻。婚后,胡某发现陈某有酗酒恶习。而且,陈某喝醉酒后经常辱骂和殴打胡某,胡某对此苦不堪言。
2019年5月初,陈某醉酒后又辱骂胡某。胡某因害怕陈某会伤害自己,就跑回娘家暂住,3天后才回到与陈某居住的家中。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生活琐事,陈某与胡某发生激烈争吵,并在争执过程中坐在胡某身上,用双手狠狠掐住胡某颈部,后又将胡某头部用力往地上砸,导致胡某当场死亡。
作案之后,陈某想要自杀但最终未果。后经司法鉴定,陈某在作案时处于醉酒状态,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陈某归案后,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胡某死亡,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陈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该等精神障碍并非病理性原因所致,而是陈某大量饮酒的自陷行为所致,不能成为对陈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另外,陈某长期存在酒后对胡某实施家暴的行为,本案亦是由于陈某单方面的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而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以下几个法律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也是值得我们去重点关注的:
1、能否将家庭暴力认定为家庭纠纷,从而对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
在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人通常会抗辩称案件系由家庭纠纷引起,从而试图以此降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达到争取法院从轻处罚的目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暴力并不是家庭纠纷,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随便混淆。
家庭纠纷是婚恋双方或者家庭成员之间偶发而且程度较轻的纠纷和矛盾,刑事案件的引发也与该纠纷和矛盾具有直接的关联。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对于矛盾的激化往往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但是,家庭暴力却完全不同。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施暴者基于控制被家暴者的目的,通常会实施长期性和周期性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对于案件的引发,具有单方面的过错,被家暴者没有过错。
因此,在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中,必须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区分开来,不能让施暴者以家庭纠纷为名,逃脱或者减轻本应受到的法律制裁。
2、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主要证据?
由于施暴者和被家暴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很多被家暴者被家暴后,往往不会选择报警或者向其他有关机构求助。
因此,在很多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中,往往会缺乏报警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刑事处罚记录和伤势鉴定等客观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以证人证言作为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主要证据呢?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中,法院就是在没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伤势鉴定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以陈某的兄弟、子女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形成的证据链,认定陈某对胡某的迫害在婚后持续存在,并以该等既往严重家暴史否定了陈某关于其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并对陈某从重处罚。
3、犯罪行为人因酗酒导致刑事责任能力降低,能否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该等规则对于犯罪行为人因酗酒或吸毒等导致其陷入精神病变的情形却不适用,不能因此减轻其刑事责任。
因为,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极易酒后失控从而实施家庭暴力,仍将自身陷于醉酒后的行为失控或意识模糊状态之中,就应当对家暴行为负责。
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人主动摄入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质后,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程度都会加大,给被害人带来更残忍的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虽然陈某经司法鉴定,在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该等情形系由于陈某酗酒所致,陈某对此存在严重过错。
因此,法院并没有因为陈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对其从轻处罚,而是综合具体案情,对陈某进行了从严惩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家暴者因为醉酒而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也无法以此为由逃脱法律的严惩。
所以,如果家暴者妄图通过醉酒然后趁机实施家庭暴力,最终还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只能是白日做梦。
除非喝昏迷了,不然心里清醒的很,除了反应迟钝脸皮变厚没那方面能影响人的道德是非判断能力,以前喝酒就没碰到过那次喝完第二天记不起来了发生什么的情况,喝大了也知道能干嘛不能干嘛,后来把酒戒了,一个是喝多难受,再有喝酒误事,也害怕酒精成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