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地给公田”地方官员于所在州郡辟出一定数量的公田作为俸禄的补充形式而正式颁布,盖在“随地给公田”诏令发布前,地方上已经有了不同的因公职而获取俸禄田的形式。
北魏时期地多人少,荒芜土地皆能成为公田,尤其是据《魏书》卷一百零六《地形志》所记述的,吐京郡只有三十二户,户数少就意味着荒地多,“随地给公田”可以有效的补偿只有数户的小郡太守俸禄的不足。
官员任期满后公田须得“更代相付”,如果对公田进行买卖是要触犯刑律的。杜佑提到“职分田起于此”。唐长孺先生也指出:百官可以自己在所分的田地上收取赋税,就是后来历朝历代禄田的起源。
宣武帝时期,公田开始遭到破坏。孝文帝时期规定的“卖者如律”的政策已经失效。“随地给公田”并不见载于前史,是为北魏所独创,应是后隋代公廨田和唐代职田制度的发端。
《魏书》卷七《高祖纪》载:在太和十年十有一月“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由当时统治划分的区域内依据百姓数额而上缴的租税收入部分作为了地方上官员的俸禄收入。
但是由于西晋末年丧乱,人口逃亡和隐匿问题严重,治内各州的户籍人口差异特别大,据《魏书》卷一百零六《地形志》记载,北魏户数可以考证的一共有五十一州二百五十六郡,魏郡有十二万户,南汾州吐京郡只有三十二户,各州郡之间户籍人口差距巨大。
根据黄惠贤先生的考证,太和二十三年《后职员令》中,下郡太守的职位为正六品,下县县令的职位为正八品,又因北齐官职和俸禄多循北魏旧制,北齐下郡太守年俸约为二百二十匹左右的布帛。
而县令的俸禄就是只有五十匹左右了,那么南汾州安阳郡一年租调约为帛二十二匹。这同国家规定享有的数额是极度不匹配的。
孝文帝时任徐州刺史的薛虎子上书称在一些人口稀少的地区,一个季度官员收入仅仅只有布帛六尺而已,地方官一年得到的俸额还不到一匹。
北魏俸禄按季度发放,一年四请,那么小郡太守俸禄为二十四尺,按当时布帛一匹长为四十尺,小郡太守年俸确实是不足一匹,同国家所划定的额度相差甚远。
为此,薛虎子遂要求对业已布之天下的俸禄制进行改革,但最终文明太后并没有因为这些不太普遍的例子而更改规定。这也同北魏国家财政窘迫不无关系。
“依户给俸”于小郡太守、县令可以补充俸禄不足,而诸如魏郡这样的大郡,郡守可以获得巨大的俸禄数额,造成了同品级官员的贫富分化加剧,这也应该就是薛虎子上疏孝文帝要求改革的原因。
地方官员除了以上两种收入补贴形式以外,似乎还有一种特殊的收入方式,且可能只限于县令。
据《魏书》卷六十六《崔亮传》记载,在孝文帝迁都洛阳以后,时任中书侍郎兼任尚书左丞的崔亮,虽然官职显要,但是“其妻不免亲事舂簸。”
依旧过着清贫的生活,孝文帝听说后“诏带野王令。”崔亮兼任县令可以增加一份俸禄,但是县令仅为六七八品,北魏俸禄以品定俸,为何不让崔亮兼任高级官吏获取更多俸禄呢。
另参看《魏书》卷六十九《裴聿传》记载:当时崔亮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于是孝文帝就让他兼任了县令。崔亮兼任野王县令,竟然是“时人荣之。”。
“时人荣之”的应该是皇帝特敕的县令可以享有“幹禄”。由于史料记载缺失,只能初步推测县令在当时的“幹禄”所得应该是比中央高级官员的俸禄要多。
之所以不兼任更高的官职,可能是“幹禄”为县令所独取。这应该是地方官员的尤其特指县令的一项特殊的收入来源。
“罢诸商人”和“即兼商用”问题
孝文帝太和八年班禄诏:“罢诸商人,以简民事。”后又又拿出二成左右的国家收入来弥补商用。班禄诏开篇即言明大义“置官班禄”遍览全文皆是写班行俸禄。
那么“罢诸商人”和“即兼商用”应该也是和官禄制有关联的。在北魏文成帝和平二年正月乙酉有诏书提到了当时地方上的官员和商人勾结,逼迫百姓来获取利益,只十数日的时间内就可以获得至少十倍以上的利益。这也更加导致了当时已经存在的贫富分化变得愈演愈烈。
此诏应是指在当时地方官员在为国家征收赋调的时候,同时和商人一起运用公款强制向民众放债,从而获得高额的放贷利润。孝文帝班禄诏中说言及的“商人”大抵是此类“大商富贾”。
在北魏前期百官无禄的情况,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官员都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群。《南齐书》卷五十七《魏虏传》中记载了拓跋晃的妻妾们也进行买卖交易。
说明太武帝时期贵为拓跋晃的妃妾们也未能免俗,反映了早期官员营商逐利的社会现象。不过直接从事商业经营的也许未必是他们本人。
大致北魏早期自宫廷妃嫔以至各级官僚机构都设置商人,为他们殖货求利。
北魏班禄诏“罢诸商人”又把租税收取的二成作为了商人之后经营的资本。俸禄制实行之后,应是将之前的各种私人性质的商人罢黜,改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僚机构都专置商人,他们的任务就是经营货殖,为官僚提供财物。
但孝文帝的“罢诸商人”并没有实行很久,到了宣武帝时期,百官又开始竞相经商营利了。如袁翻上书戍边官将在当时不以保家卫国为己任,而是专注于生意买卖获取财物,以致“贩商往还,相望道路。”
梁秦二州刺史邢峦在任职“岁余之后”便“兼商贩聚敛”。孝文帝所期望的“以简民事”的美好构想,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执行。
俸禄制班行阻碍
俸禄制颁行以后,一些从征战掠夺中获利的官员反对俸禄制,其中见诸于史籍的是司徒、淮南王拓跋他奏请“依旧断俸”。
淮南王历经明元、太武、文成、献文、孝文五帝是地位显赫的宗室重臣,其对俸禄制的反对引起的朝廷的极大关注。于是有了“文明太后令召群臣议之”的重大举措。
淮南王所奏内容史书并未记载,但是时任中书监的高闾对其提议进行了有力的批驳。高闾提到如果国家官员没有俸禄的话,只会造成贪墨着者更加富有,而清廉者却因为缺少收入而变得愈加穷困,这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资治通鉴》对此事件记录从略,其唯详载于《高闾传》,高闾由是提出自尧舜圣王设官分职以来,历代皆有俸禄,而拓跋他所奏依“旧”断俸,是北魏前期的“临时之宜,良非长久之计”。
并指出了班行俸禄制可以有效的抑制贪腐,官员获得了俸禄,会更加感激皇帝,只有这样官员的贪墨的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官员可以更好的为北魏政府服务。最终冯太后和孝文帝接受了高闾的意见,“诏从闾议”。
北魏中后期的班赏
北魏孝文帝班行俸禄制后,前期的班赏制度并没有完全消失,只是并不占据官员收入的主体部分了。
高敏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到在文成帝以后,由于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狩猎以及畜牧业所占比重的下降,班赏的次数越来越少,使得不能满足百官“禄足代耕”的需求,班赐制度便由此戛然而止,终北魏一世这项制度并没有消亡,而是一直都存在的。
孝文帝时期有数次赏赐在京畿内的贫穷、老年、患疾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赏赐,这同本文研究的班赐群臣制度不符故没有记录。孝文帝在太和六年记载了班赐谷物和布帛给王公以下,奖励清廉勤勉的官员。
宣武帝朝景明四年和永平十有九年五月、十有九年十有二月间在宫室接见并班赐群臣,到了前废帝普泰元年班赐一次,出帝太昌元年班赐两次都是“幸华林都亭”飨宴和宴射。
史料仅记载“班赏有差”,我们并不能从中知道赏赐的内容。根据表三统计,孝文帝在太和五年南征的战事中以所获人口班赐群臣,宣武帝在永平元年十有二月仍有一次南下征伐梁朝萧衍的战事,班赐王公以下的记载。
孝明帝时期在熙平元年也有一次战后班赏,以硖石所获的俘虏分赐百官。孝庄帝太武三年“班募攻河桥格”赏赐布帛以及授官。除孝文帝太和五年战争班赐是在俸禄制班行以前,其后仍有三次战后的的班赏。
从班赐的内容看,以生口为赏赐的班赐有三次,一次为授官,余下的多为谷物、布帛,说明虽经孝文帝汉化改革但是终北魏一朝,依旧有占有人口作为奴隶的传统,奴隶制度仍有残余。
布帛谷物从明元帝开始就在班赐中占有重要地位一直延续到北魏灭亡,说明农业经济一直是在北魏财政收入中占有巨大的比重。
从班赐的数量和频率来看,孝文帝在位二十九年二次班赐,宣武帝在位十五年四次班赐,孝明帝在位三年一次班赐,孝庄帝在位二年一次班赐,前废帝在位一年一次班赐,出帝在位二年二次班赐。
由于俸禄制度的颁行,解决了百官的衣食,班赐在官员收入中已经不占有主要地位,此时期的班赐更多的应该是一种北魏传统制度的遗存,落后民族虽然被先进文化征服,但是依旧保留下一些传统的习俗,北魏体制虽经历全面的汉化,但依旧是“胡汉杂糅”。
孝文帝时期贪腐治理
献文帝时期曾经要求加重对于贪墨的刑法,收授羊一只以及酒一斛的人都要判处斩刑。
在当时为官的张白泽上书规劝皇帝时提到了只有实行俸禄,才能使得百官变得廉洁,而只是重于刑法并不能达到这种目的。
首次在北魏历史上指出了建国数十年历代君王惩治贪墨不绝的原因是没有百官没有俸禄,并且提出了“班禄酬廉”的主张,而献文帝显然也意识到了问题的根源所在,采纳了张白泽的主张,并且在地方上完善了俸禄制度。
还没有来得及全面推行便于孝文帝承明元年,“崩于永安殿。”并没有完成其志向。
孝文帝奋六世之余烈,始班俸禄。从中央到地方文武百官皆按品授俸,保障了官员的基本生活,通过俸禄的班行解决北魏前期以来百官贪墨剥削等的腐败现象,通过肃清贪墨的办法,从而实现对全国各地的有效统治。
在俸禄制下,官员如果继续贪墨就失去了任何的理由。但是北魏立国近百年,无禄也近百年,百官贪墨近百载,旧有的贪墨风气一时积习难改,同时北魏前期对贪腐惩治力度不大。
很多官员对俸禄班行后贪墨达到一匹以上要判处死刑的的诏令并不以为意,敢于触碰国家治贪的高压。孝文帝时,对于官员贪腐的治理,多管齐下。
首先,继续沿袭北魏前期的巡行制度,并且进行了改进,太和八年设立了大使,巡行各州的目的在于考察官员的政绩和不法行为,开始把巡行地区以道进行区分,在巡行全国纠察不法守宰的过程中,有四十多人因赃被处死。
其后又有于忠、李崇于宣武帝正始二年分别任西东道大使以及另外又有游肇任畿内大使,薛昙宝为南道大使,巡行诸郡,纠察不法。这种分道出巡的方式都被认为是隋唐时期监察官分道巡访制度的滥觞。但是这种依旧是不定期的巡视,仅能阶段性的起到纠不法的作用。
其次,孝文帝在惩治贪墨不法官员的时候,并之以行的是以惩处不法官员来儆戒百官。
孝文帝太和十三年六月召集群臣于皇信堂,诏议汝阴王天赐和南安王桢“方肆贪欲,殖货私庭”等不法行为,二者是北魏宗室,王公百官皆为之求请。
孝文帝和文明太后为了儆戒百官,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亲自下诏,削除官爵,贬为庶民,终身禁锢。李洪之,是献文帝娘舅,史载其“素非廉清,每多受纳。”
在孝文帝班行俸禄制后,依旧积习不改,孝文帝遂将李洪之绑赴京师,亲临太华庭,召集群臣,以其“收赃狼藉”,令其在家中自裁。元郁,在任地方刺史时,以肆意买卖货物而被赐死,孝文帝专以济阴王不法被赐死的情况,遣派使者告诫咸阳王禧,让他引以为戒。
这些以儆效尤的做法,固然可以起到儆戒百官不要贪墨不法,但是更多是诛心之举,咸阳王禧本性贪,多有贪墨之举。
不是仅仅的告诫就可以起到止贪的作用,王禧面对孝文帝的多次劝诫,仅是“当时遵奉,而终不改操。”在宣武朝,王禧受命辅政,更是“潜受贿赂”,“贪淫财色”。
再次,官员的贪墨需要制度的制约,俸禄制为百官提供生活来源,监察制则将百官的行为进行规范。监察的最高机构是御史台“掌摄内外,弹纠非法。”
拓跋珪在皇始元年依照汉魏旧有的规章制度设定机构和官员。在皇始二年,崔逞“寻除御史中丞。”又有薛提“补太学生,拜侍御史。”虽史载御史至迟到皇始年间便已设立,北魏建国之始,刚刚脱胎于部落联盟,还有浓厚的部落制特点。
汉化程度低下,仿魏晋设立的官职,仅具其形,而未得其魂。加之早期北魏统治者对汉族官员的猜忌,崔逞、薛提虽任职御史,但其更多的工作应该是随侍君主、草拟诏令和收受奏章的作用。到了天兴四年九月,拓跋珪又裁撤了兰台。
御史台设置未久便被裁撤,盖因官职还没有制度化,职权也名不副实,设立和裁撤主要依据统治者个人的意志。随着俸禄制的班行,且诏令“赃满一匹者死”的惩处标准,巡视和儆戒并不能有效的制止贪墨现象,御史台的制度健全便成了当务之急。
御史台的罢黜一直持续到了孝文帝颁布《职员令》止,其后御史台才又被重新设立,监察百官不法。此后针对官员的贪腐变得有制,而御史的人选也受到了特别的重视,朝廷也屡有“博召辞人以充御史”或“高选御史”、“选用御史皆当世名辈”之举。
孝文一朝开始,御史成为了纠察百官不法的有效手段,史载孝文帝皇二弟赵郡王幹时任为都督中外诸军事,显赫一时,但其“贪淫不遵典法”被时任御史中丞李彪弹劾之。孝文帝亲自过问该事,经查属实后,杖责幹一百,将其免官归家。
寇臻,多有受贿,因为受到了御史的弹劾而最终被免官。定州大中正李宣茂“坐受乡人财货,为御史所劾”,免官为民。韩务也是经常受贿,其被当时的御史中尉弹劾而锒铛入狱。此后御史弹劾百官不法成为北魏惩治贪腐的有效手段。史载在太和年间,“吏清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