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男子嫖娼,为什么性质发生了改变,最后构成了强奸罪?

拍案称奇 2024-04-04 12:10:00
前言: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而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平时的身份职业、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关系,仍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下面,本文便通过一则案例详细对此加以阐述,文中若有不当之处,还望诸位批评指正。

案例回顾:

四旬男子许某,在某KTV唱歌时,结识了苏女士,两人当晚相聊甚欢。当发现男子许某出手阔绰后,苏女士认为男子许某可能是有钱人,遂主动向其示好,并频频做出亲密举动。

随后,在两人聊天的过程中,苏女士频频暗示男子许某,只要给付一定的费用,她便可以提供特殊服务。听到苏女士的话后,男子许某当即心下了然。

于是,在苏女士的一再示好和暗示下,男子许某最终没有抵挡住诱惑,在经过一番协商后,两人以三千元的费用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

其后,两人便一起携手离开了KTV,并打了一辆车前往了附近某酒店。当进入酒店房间后,两人随即便进行了非法交易。

事后,苏女士起身准备离开,然而,出乎意料的是,男子许某却突然拦住她,不让其离开。原来,男子许某认为自己支付的三千元属于包夜费用。

而苏女士则坚决不同意男子许某的说法,认为三千元仅仅属于一次交易费用。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并因此而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以及推搡。

最后,苏女士情急之下,便打算强行离开。而男子许某见状,可谓怒火中烧,于是便失去了理智。

他竟然仗着自己力气大,强行将苏女士按倒在床上,并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不顾苏女士的强烈反抗,强行与之再次发生了关系。

事后,感觉万分委屈的苏女士,便要求男子许某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作为赔偿,而男子许某却坚决不肯答应。再三协商未果后,苏女士于是一气之下,当场以自己遭到侵犯为由,选择了报警处理。

最终,男子许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然而,男子许某却对此表示不服,始终坚称自己并不构成强奸罪。

男子许某感到很不理解,案发当晚,他和苏女士之间明明属于非法交易,自己应该属于嫖娼的范畴,为什么性质会发生改变,最后构成了强奸罪呢?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许某嫖娼,为什么性质发生了改变,最后构成了强奸罪?

其实,这是因为:

首先,本案中,案发当晚,男子许某与苏女士之间的第一次,的确属于嫖娼的范畴。因为两人之间基于金钱交易发生关系,属于你情我愿的行为。

此时,男子许某并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而且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因而也就并不构成强奸罪。

不过,男子许某与苏女士之间的第二次,却属于强奸罪的范畴。因为,此时的男子许某,采用了强行按倒、殴打等暴力手段,不顾苏女士的强烈反抗,违背苏女士意志,强行发生关系。

此时,整件事情的性质便发生了改变,已经由原来的嫖娼违法行为,演变成了强奸犯罪行为。因为第二次时,男子许某不仅存在强奸罪的手段行为,而且也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因而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另外,笔者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本案中,虽然苏女士向他人提供非法交易,生活作风的确不好,可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男子许某的强奸罪名。

因为认定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能以被害妇女平时的身份职业、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关系,仍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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