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减持新规留下两大缺憾可能不足以遏制减持泛滥无序

杜坤微 2024-05-27 21:34:54
减持成为牛市路上的绊脚石,减持规定是修了再修,每一次都被认为是史上最严,被认为 是重磅利好,甚至认为是牛市启航,结果都是令人失望。 本次再度迎来史上最严减持规定,也被认为是重磅利好,但是个人认为虽然相比于以前规定,能够有效约束曲线绕道减持,通过提高减持门槛一定程度减少减持对资金的抽离,但还是无法杜绝大比例减持和清仓减持,这是一大遗憾,另外对于按照证券法处罚违规违法减持依然缺少细化的执行标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盲点。 个人观点,适度合法减持,是股东的权利,谁也不能干涉,但是短时间内超比例减持、甚至清仓减持、违规违法减持是市场不能容忍的,原始股东要与二级市场投资者共享公司长期发展成果,而不是利用信息优势成本优势收割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实现社会财富不合理的转移,这有违市场公平性原则,也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极为矛盾。 A股股东减持最大问题是减持数量过度、减持比例过高、减持金额过大,绕道减持违规违法减持为数不少,但处罚偏轻,导致投资者颇有不同声音,甚至是谴责的声音,新的减持规定就要有效杜绝减持泛滥成灾,严禁违规违法减持打击绕道减持。 本次减持新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而制定的,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本次新规亮点主要是明文禁止了曲线减持绕道减持,另外就是与分红等挂钩提高减持门槛,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确实是一个进步。 就提高减持门槛而言,个人观点,仅仅规定实际控制人这是不够的,至少应该拓宽到高管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高管是公司 的灵魂人物,持股5%以上是大股东,应该与公司成长共进退,不能依靠持股成本优势,不管以何种价格减持都是暴利,逮住机会就是减持离场。 在于A股发行人上市目的并非主流观点那样纯洁,是为了做大做强主业,而是看中上市以后 的股权增值减持带来 的财富效应,股东减持的动力远高于美股,减持金额也就十分之大,截止2021年11月下旬,A股市场的重要股东(主要包括大股东、参与首发及再融资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公司高管)场内减持规模已经达到6468亿元,按照这一减持进度,全年减持可能在7000亿元左右,这一减持规模远超IPO 首发规模,成为资本市场资金抽离重要渠道。 为什么减持泛滥成灾,与制度规定较为宽松有关,按照有关规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三个月内分别是不超过2%和1%,理论上年度最大减持可以达到12%,这为大股东高比例减持甚至是清仓减持提供了制度基础,另外没有针对单一公司所有股东减持设定一个限制比例,这就导致一家公司可能带来所有股东都参与股份减持,因此笔者一直呼吁针对单一股东减持比例进行修改,也对一家公司所有股东减持设定一个最高比例,不能任由各类大小非肆无忌惮的减持。 本次规定依然没有进行修改减持比例,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这个制度设计依然为股东高比例减持甚至清仓减持奠定了制度基础,也就不能大幅减少减持金额,这是十分遗憾的。 个人观点,针对单一股东减持三个月内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全部股东年度累计减持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逼迫各类股东致力于公司长期发展,而不是短线蹭概念减持股份。 另外A股违规违法减持相当普遍,在于处罚偏轻,很多只是领到一个警示函之类不痛不痒的处罚,本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可以勒令回购股份上缴价差,也可以不勒令回购股份上缴价差,只是出具监管谈话警示函之类,这是与证券法相背离的,也给执法带来诸多的困扰。证券法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个人观点,责令改正,就是无条件的要回购股份,至于是不是上缴价差,没有明文规定,本次予以确立,是一个进步,但是需要没收违法所得,这可能是比上缴价差更加严厉的惩罚。 现实中,证券法这一规定并没有很好得到执行,可能是与整个执法环境有关,也与证券法规定较为笼统有关,本次依然没有详细规定没收违反所得计算办法,按照过往的处罚案例,都是采用虚拟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这与证券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等值以下罚款是存在很大不同的,在于并没有没收违法所得,而且罚款证券法是规定买卖等值以下,并没有引进虚拟成本法,个人观点应该进一步明确,既然罚款是采用虚拟成本法计算,那么违法所得就可以参照违规违法减持金额计算,或者是违规违法所得采用虚拟成本法计算,罚款则是等值以下买卖计算。 证券法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处罚要以证券法作为基准,不能超越证券法规定,回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个都不能少。 本次史上最严减持规定,有一定的进步,但与个人的预期相差甚远,不足以遏制市场减持的泛滥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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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轮回 20
    2024-05-29 18:55

    减持不反对,你必须把上市募集的资金还给市场后(分红),才能开始减持!这才是底线。

  • 2024-05-28 13:55

    减持一个亿你罚款一百,搞笑

  • 2024-05-28 17:36

    A股股东减持最大问题是减持数量过度、减持比例过高、减持金额过大,绕道减持违规违法减持为数不少,但处罚偏轻,导致投资者颇有不同声音,甚至是谴责的声音,新的减持规定就要有效杜绝减持泛滥成灾,严禁违规违法减持打击绕道减持。

  • 2024-05-28 20:14

    应该原始股,不能在二级市场减持,你看好公司才上市

  • 2024-05-28 05:53

    企业搞好了能大量融资还能分红,为啥还要减持?

  • 2024-05-28 21:22

    应明确分红大于融资额才能减持,否则不得减持,如违反追究刑事责任!

  • 2024-05-28 12:53

    减持不与分红总额挂钩就是打假球!

  • 2024-05-28 12:24

    协议转让清仓减持,还是二级市场买单

杜坤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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