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因户口迁移至外省,想将老家伤残军人关系迁移至户口所在地,请问具体怎么操作?
答复:您好,对于您咨询的问题,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内容中有明确规定,今天君呼主要根据亲历者的流程,梳理办理流程如下(具体办理以迁入、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明确为准,此处仅供参考):
一、由残疾退役军人本人向迁出地(原抚恤关系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
二、申请时,需要递交材料包括:书面申请书、残疾军人证(带原件,上交复印件)、迁入地户口簿(带原件、上交复印件),并配合开具《伤残人员档案关系转移证明》。
三、由迁出地将上述材料通过邮政发送至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步报迁出地所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
四、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迁出地寄发的上述伤残档案等所有资料后,本人前往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相关迁入手续。所需材料为:本人身份证、残疾军人证原件、户口簿等,并填写相关制式表格,且会收取残疾军人证,待完成变更后,再发至本人。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收理后,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相关审核后,完成变更手续,并返还残疾军人证。
温馨提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抚恤关系跨省转移办理成功后,迁入地会在原残疾军人证“更栏”中,打印户籍地信息及新的证书编号,并加盖省级(自治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优抚专用公章。